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112年度第四次會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2年度第四次會議

會議時間:112年6月30日(星期五)下午16:30

會議地點:新聞部8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討論議題

一、於112年6月16日「鄭知道了」、「新台灣加油」節目播出新北餵藥案毒物專家招名威,解讀檢驗報告一事討論。

二、於112年6月13日新聞播出「大樓1分為2 管委會為公設合併鬧翻臉」相關報導,經民眾反映涉嫌違反事實查證。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婦女權益性平律師   楊芳婉(請假)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視訊)
新聞部副總       白舒樺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

田炎欣(總編審)
李玉梅(編審)
黃美茜(編審)
李東益(編審)
劉俊麟(編審)
黃彥怡(總監)
陶起龍(新聞部攝影中心 副理)
陳鈺雯(新台灣加油 資深製作人)
徐千惠(鄭知道了 製作人)
洪譽珊(新聞採訪中心 社會組主任)

紀錄:

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議題一

一、於112年6月16日「鄭知道了」、「新台灣加油」節目播出新北餵藥案毒物專家招名威,解讀檢驗報告一事討論。

二、事件說明

(一)新台灣加油節目說明

這個事件於6月15日第一次由孩童的姑姑在節目曝光且公開相關資料,而6月16 日等於是第二次呈現在節目中,在手板上的資料也很清楚,而血檢還是尿檢的部份在標題上更有標示出來,只是主持人陳述時速度較快且斷句比較沒有那麼清楚造成誤會,但絕無任何造假的部份。

針對王鴻薇立委投訴中所質疑的部份,第一個就是小於20只講了20及尿檢跟血檢二個做比較,故我們請主持人在6月20日節目中再次把同樣的手板拿出來詳細解釋清楚,而專業資訊的部份我們也都有請醫生再補充說明。
關於巴比妥數據小於2030)讀為2030)這一部分:
台灣臨床病理暨檢驗醫學會理事長朱芳業,曾就如何正確解讀新北幼兒園「餵藥案」的醫檢結果,他指出,尿液巴比妥酸鹽(Barbiturate)檢驗一樣,必須定一個合理的判讀標準,一般是以200 ng/ml為界線,如果是測到小於200 ng/ml則判定為陰性,反之則為陽性。對於檢測陽性檢體,要再做其他方法來確認,如氣相層析質譜分析(GC-MS)。(參閱附件一https://www.storm.mg/article/4807894
依朱芳業的專業,也就是指尿液檢測值,若低於200 ng/ml的界線,則判定為陰性,因此,不管是等於20ng/ml或者低於20ng/ml,其實並沒有任何差異。20ng/ml這個數字值,距離200 ng/ml的陰性與陽性界線值,相差甚遠,因此,小於20或者20,都是同樣意義。

另一個指控的部份是指我們於標題上寫如果有接觸到苯巴比妥的話恐失智率高於常人的100倍,但這個是三立新聞網6月15日重製6月12日之新台灣加油節目來賓招名威之論述,並非在我們節目中所呈現,但其數據是招名威第一次在節目上給我們看的外電資料,確實是有接近100倍,是有所依據的論述,故節目就沒有另外澄清。

而64(-)解釋為「零檢出」,為招名威在上節目前也有詢問了幾個專家後將其稱為「零檢出」,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在6月21日時公佈其為錯誤訊息,應稱為「陰性」,招名威於21日節目錄影當下也有道歉,所以當天節目立即也做了澄清。

(二)鄭知道了節目說明

我們接到的投訴事由跟新台灣加油節目是一樣的,針對64(-)到底是陰性還是零檢出,因為招名威為台灣蠻知名的第一專家,有相當程度的可信度,當天也有國民黨的來賓凌濤議員來做平衡,他也認為是負號應該是陰性而不是零檢出,我們於節目上請專家跟國民黨代表互相針對此事做討論,主持人也沒有下結論判定就是陰性或是零檢出。

事實查核中心在21號才公布其為陰性,所以也有在6月27日的節目上還原當天的狀況加上澄清說明。

三、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所以節目所提供的包括手板及來賓出示的資料皆是正確的,但是主持人口語的表達不夠精準,這部份可以再更好一點,不要為了求快而忽略掉該有的數據資料,該有的20跟小於20其實意義有很大的不一樣。

而節目單位用滾動式的修正是好的,且還提早自我做修正,是一個專業電視台應該有的表現,也針對招名威的零檢出做了平衡報導。

招名威是專業的毒理專家,但針對這樣的數據也是要再詢問相關人士,所以記者在求證時是相對的困難,因此信賴這個專家的資訊是正確的,不是說沒有求證而是不小心踩到了盲點,所以當民眾提出質疑時,節目得知事實後主動用滾動式的修正及釐清已是正確的處理,而主持人口語的表達上可以再精準。

杜委員:鄭知道了是節目,節目的話就是把立場說清楚有相關的論述,基本上就沒有問題,而如果是當新聞來看,第一要有消息來源、第二部份為查證,雖然不是專家但在合理的範圍之內進行查證,在表述時要有所謂的衡平原則,這部份節目單位也是有做到,但主持人的假設性語氣就要避免。

而在處理所謂的數字時要特別注意計量單位,如果弄錯了也沒有導入適度的比例原則,就會比較有問題。

建議類似針對這樣較為棈密數據的事件,自律委員會也可以外聘專家來參予討論。

整體而論,節目的處理相對來說沒有問題,只是有一些瑕疵,如果導入比例原則當然對的部份會多很多。

李委員:在最開始的時候有做一些更正,目前看起來整個更正的部份算是合理,只是覺得主持人在剛開始發言的部份做一些調整,可以再稍為客觀一點來發言,這樣或許影響性會低一點,每個來賓都有自己的看法,這部份是沒有問題的。

劉編審:我補充一下節目的想法,電視節目跟新聞報導的標準沒有那麼一致,電視節目是一個多元的探討,除了政治攻防跟檢驗政策以外,我們希望可以多一些比較不一樣的聲音,在餵藥事件時,我們就有討論除了檢討新北市政府以外,也站在學生家長立場上面,是否可以提供更多的資訊,如果遇到類似的狀況可以怎麼應對。

所以找了專家招名威來,而在錄製節目之前也有查證所提供的資料,所以我們的立場是可以站得住腳的,只是有一些語速過快的瑕疵也有做滾動式的修正。

田總編審:雖然節目談話的內容是有延續性的,持續觀看的觀眾可能就會比較清楚事件的延續性,但必須要提醒一下觀眾可能不一定是有延續在觀看,針對此次尿檢和血檢的數據事件,如果突然轉進來看的觀眾可能就會有所誤解,所以建議節目單位,在表達某一事件時要把前面的資料稍微說明,讓觀眾也能夠跟著說明進入情境,才不會造成這樣的誤會情況,這也是確實保護自己的一個方式。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對爭議事件的討論在引用任何資料及陳述時必須清楚明確,尤其醫學及其專業引用特別小心,不宜過度延伸,若有錯誤應即時更正,而錯誤若屬重大則予以道歉。

二、專業討論若有學理上的爭議,主持人應扮演中立引言人的角色尊重兩造的陳述,不應該有立場。

三、政論節目及新聞應予以區分,對來賓的發言應尊重其言論自由,但言責自負。

四、本委員會不會介入專業數據解讀是否正確的判斷,而是就新聞倫理予以討論。

議題二

一、於112年6月13日新聞播出「大樓1分為2 管委會為公設合併鬧翻臉」相關報導,經民眾反映涉嫌違反事實查證。

二、事件說明:

此為觀眾透過申訴系統來投訴,此則新聞播後的隔天就有幾個住戶打電話進來,也都有跟對方了解狀況,新聞中雙方住戶的都有訪問到,此則新聞的重點在提醒買房時要小心建商,而採訪中也有想要採訪另一方的管委會但被管理員擋住了,後來有得到總幹事的聯絡方式,打了電話也傳了訊息最後還是沒有回應,而採訪主管跟打電話進來投訴的住戶也一一解釋整個採訪平衡過程。

製作此則新聞實為提醒民眾買房需注意的事項,是以公眾利益為出發點。

三、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單看這則新聞,內容很ok而且第二則有連接公共利益,但看投訴的內容其商務區提出已經有走司法途徑了,這已經是官司判決確定的案子,為什麼還會製作這則新聞呢?提醒一下已經進入司法的話就要小心不要偏頗某一方,要持平報導,而後一則的有關公共利益的部份很好,比較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消費糾紛,建議應該可以再訪問消保官。

洪主任:此則新聞內容起因為住戶有所爭執,且在臉書上引起大眾的討論,在社群中有了共鳴,代表應該值得我們去探討,雖有司法的進度,但我們記者前往採訪的時候並不知情,住戶也沒有告知有進入司法,進一步求證總幹事時又被管委會擋下,所以當下是不知道的。

杜委員:在這新聞的基本查證相關訊息的動作都有,在製作的部份也有一定程度的嚴謹把關,唯一的小問題是影片如果是從爆料公社出來的比較容易讓人有先入為主概念,在找尋新聞來源及脈絡化時有關於兩造之間有法律問題時要多方查證,沒有一定的理解較為危險,但以採訪的即時性角度來看這是可以容忍的範圍。

這則新聞從小的爭執個案延伸到政策及整個後續探討是很有層次的新聞。

李委員:這兩則新聞如委員所說做的非常好,我自己在過程中也有學習到,而第一段新聞確實可能在查證時間上面有所限制及住戶是否願意受訪提供資料上確實也是有一些困難。

而在看三立的回函中有提及有跟誰聯繫而不願受訪等等的訊息,建議在第一則新聞中帶出為查證有找過總幹事的內容,但對方暫時無法接或電話沒有人回應等等,把這樣的訊息曝光讓觀眾知道,讓觀眾知道是有查證但沒得到回應,如果有這樣的說明可以幫助解釋,為製作新聞有各個方面收集資料及查證的動作。

黃總監:於接獲投訴後,我們有討論關於在產製過程的一些原則,之前的教育訓練也有提及,在所有的查證流程像是被投訴有對照的部份,應該要把查證過程寫在新聞裡,也有反覆的提醒記者要寫入,往後製作時將我們作過什麼樣的動作儘量都要呈現出來,表示我們在兩造之間都有盡到能盡的責任,教育訓練時也會再次提醒記者。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本則新聞的重點在公設問題的報導與討論,屬於公共利益的範疇應可報導,不過略少平衡處理應加以改進,此外也應訪問消保官員或是監管單位就其法規的狀況予以詮釋,以善盡媒體守望環境與教育的功能。

二、本則新聞並未揭露大樓與社區的名稱,新聞處理已經善盡社區的信譽維護與房價保護。

三、進入司法程序的個案報導應該以公共利益為重點,而非關注兩造中的爭執。

四、新聞的查證與評論的努力其過程應該適當在新聞中揭露。

貳、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