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112年度第三次會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2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112年4月13日(星期四)下午15: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5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一、 通傳內容決字第11248007400號
於112年2月15日「晚間新聞」節目播出「劉文正過世」報導,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經民眾反映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請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 通傳內容決字第11200099600號
於112年3月5日「台灣大頭條」、3月7日及3月8日「18 19台灣大頭條」節目播出「台灣基督教福音宣教會」相關報導,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

三、 通傳內容決字第11200058050號
於112年2月17日「晚間新聞」節目播出「三立新聞台針對國民黨杯葛行政院長施政報告普發現金」報導,經民眾反映涉嫌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請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四、 觀眾意見反映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婦女權益性平律師 楊芳婉(視訊)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請假)
新聞部副總 白舒樺(請假)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

李東益(編審)
陶起龍(SNG暨攝影暨中心 副理)
呂佳穎(新聞部 副總監)
洪譽珊(新聞採訪中心 主任)

紀錄:張曉韻

壹、 討論議題

議題一

一、 通傳內容決字第11248007400號
於112年2月15日「晚間新聞」節目播出「劉文正過世」報導,民眾投訴是否是假新聞,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眾利益,經民眾反映涉嫌違反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請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 事件說明
這則新聞是從下午開始追蹤,用舊畫面及求證經紀人夏玉順的說法製作成即時新聞,藝人的相關訊息求證來源皆為經紀人,在電話訪問中很清楚且肯定的證實劉文正已過世的消息,另劉文正因為不想要被打擾所以過世訊息早已經多次傳聞在新聞內容中也有交代。
而隔天經紀人才又出來證實劉文正本人並未死亡,這則新聞全台所有媒體都是這樣處理,很難說是違反事實查證及損害公共利益。
當天我們1800新聞中就有帶出劉文正不是第一次傳出這樣的消息,其他家反而沒有提到,相對來說我們的報導內容也較為持平及提出不確定性。

柯委員:其它家媒體當天也有詢問過相關的內容,但相較其它媒體三立新聞警覺性較為高一點,在新聞標題有標示消息來源,消息來源也都有經過查證,經紀人確實也有回應,依大法官釋憲第509號提及,事實查證的合理程度就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就此新聞來說劉文正長久隱居,唯一能接觸的對外窗口就是他的經紀人,是一個高度具有可信度的消息來源,引用其經紀人的說詞其中也將相關細節都描寫的非常清楚,沒有理由不相信,且所有媒體也都做了這個報導。
第二個符合事實查證雖然不是百分之百,可是在這當中可以證明他是真實者,因為根據經紀人這個可靠的消息來源。
這是一個三輸的新聞
媒體是一個受害者,新聞是滾動式的,雖經紀人是個可靠的消息來源,但也可以再多方求證,例如劉文正姐姐或友人。
第二個,經紀人的信用也從此破產,惡意的利用媒體,這非常的糟糕。
第三個是消費者,也欺騙了消費者的感情。
這是個很糟糕的狀況也很罕見的案例,因為自行曝光的消息來源為大家公認可靠的,而且是事件的核心人物來的消息,所以此事件媒體雖然沒有做到完美,但也是個受害者,可以再精進但不能完全責怪於媒體。

杜委員:回溯到整個事件,媒體透過經紀人的證實,在事實查證的脈絡基本上應該也都是有完成SOP。
在這高度象徵的情況之下,也有導入合理的比例原則,媒體大部份也只能這樣子做,但任何的知名人物的死亡,是屬於新聞當中的大事,所以在處理的時候要慎之又慎為原則,在可被操作的時候要慎用標題,在字數限制的狀況下可用疑似的字眼,多一些進退的空間,三立電視處理這則新聞整體的脈絡,在新聞產製的過程中是可以被理解及接受的。
王委員:當時生活組求證時得到經紀人很篤定的回覆,所以才沒有加上疑似的標題,爾後是記者查到另一個觀點的消息,就馬上應變放入新聞中疑似的角度,且強調消息來源為經紀人,但這次事件也給了我們可以再精進求證的部份。

楊委員:這個消息是因為夏玉順先生提供的訊息,而且各媒體也都有報導,三立也確實去徵詢過經紀人,所以三立製作這則新聞並沒有問題。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劉文正為六七零年代著名藝人,但離開台灣已經40餘年,毫無聯繫的管道,但因其知名度與情感度仍在,所以具新聞價值,予以報導並無不當。
其次,本新聞有明確而且看似非常權威的消息來源,但沒法從第三方管道予以查證,但當全台媒體均予報導時,若本台形成獨漏,明顯忽略觀眾知的權利也非恰當。
爾後如有類似的新聞,新聞中應提醒本則新聞有明確消息來源,但沒有辦法透過第三方查證,請觀眾自行斟酌判斷,並謹慎下標。

議題二

一、 通傳內容決字第11200099600號
於112年3月5日「台灣大頭條」、3月7日及3月8日「18 19台灣大頭條」節目播出「台灣基督教福音宣教會」相關報導,經民眾反映利害關係人得主動請求更正及答覆,是否涉有違反事實查證致損害公共利益,衛星廣播電視法等規定。

二、 事件說明
新聞事件製作時提出的證據是當時在韓國有一個反攝理教的團體,也是從其中出來的反教教友,他們提出了很多相關證據,確實在當下對於鄭明析的情感投入,另舉證韓國的判決書等相關的判例,台灣的部份不是沒有提起訴訟,而是因為通輯本人但本人沒法來到台灣所以司法沒有辦法繼續偵辦,在記錄片出來後,又找到相關的人士及佐證資料足以確認為可報導的新聞,且在製作新聞同時也有跟攝理教的人聯繫,但對方不予以回應,本新聞的製作是為讓民眾有知的權利,在選擇宗教上可以更為小心。

杜委員:鄭明析的案子透過Netflix記錄片播出,事實的情節是非常明顯的,另三立有專訪多位前教友的控訴亦屬於事實,此則新聞採訪是站在捍衛公共利益的角度為出發點,唯教會拒絕受訪的部份,可在新聞當中帶出是對方不予以回應 。

楊委員:這個申訴的案子並不是針對鄭明析的行為,而是會不會對教會造成名義損害影響公眾利益,本案比較具體的申訴重點應該是針對內容寫出各地教會這二個字,但三立的新聞內有前教友的陳述,還有Netflix的記錄片中也有提到來台灣在校園裡確實發生的事實,也有牽涉到台灣女學生,不管是信仰的部份,還有一個最重要的是性自主的權利部份都有影響,所以此則報導違反公共利益是不成立的,反而是為了公共利益而製作的報導,而事實查證的部份也有去爭取教會的回應但沒有明顯的拒絕就是不回答,這個部份可以再加強,但實際上三立違反事實查證影響公共利益很難成立,往後在消息來源的部份可以再爭取教會的意見,對於這個部份對方有拒回答可以註明出來。

柯委員:這屬於公眾利益,而且不止是台灣地區是跨國非常受矚目的案子,三立願意花這麼多篇幅報導是值得肯定的,因為這真的是一個重大事件。
根據NCC的來函第27條的事實查證第40條等,因有韓國的外電資料及法院判決,我國地檢署通輯的資料,Netflix的記錄片等等,所以在事實查證的部份是完全沒有問題的,也沒有影響到公共利益,反而是伸張了公共利益,另第45條是否有侵害個人隱私或肖像權等,也都是沒有問題,在各個方面來說都是沒有問題的,唯一第40條的部份要給機關團體答辯的機會不得拒絕,但事實上對方的要求並不合理,看完新聞感覺其申訴內容是現在跟過去的教會急於做切割,三立有訪談了很多前教友的說詞,前教友的訪談都是論及過去的教會,三立並沒有過度的推論或者是預測,這是一個事實,對於申訴內容又提不出具體的理由,所以三立的處理是沒有問題的,唯一一個小地方,就新聞中有一段影片未標示畫面來源的部份,要注意一下。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台灣每隔幾年就有宗教詐財騙色的情事,因此本則新聞揭露該教主的不當作為,有明確且多位指控者以及相關次級資料佐證,予以報導應該符合媒體守望環境偵測社會危險情境的功能。
因此,整體而言本則新聞基於事實基礎,予以披露應符合公共利益要求,但未呈現該教的說明,似略顯瑕疵;但據與會的三立人員表示有試圖聯繫,該教會並不回應,另三立也願意將聲明放入網路相關連結予以平衡,該教會亦未表示同意。
爾後若有類似狀況,新聞中應揭露查證與平衡報導的過程,提供觀眾做為判斷的基礎,以昭公信;此外,在引述非本台製作之影像時應標示資料來源,以尊重製作權。

議題三

一、 通傳內容決字第11200058050號
於112年2月17日「晚間新聞」節目播出「三立新聞台針對國民黨杯葛行政院長施政報告普發現金」報導,經民眾反映是否製造輿論及假新聞,涉嫌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眾利益,請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事件說明
這則新聞是程序爭議,需要先三讀過這個條例以後才可以送預算案,不讓行政院長陳建仁報告,整個會議就會往後延,於下週就沒有辦法表決,所以不能先送預算案,因此在內容製作上是沒有錯誤的,至於申訴者提到有標題”不會諮詢只好來鬧”及投訴製造輿論跟假新聞,我們完全沒有這樣的標題,且確實不讓院長上台也是事實。

柯委員:反覆看了申訴內容完全找不到重點,既沒有製造輿論也沒有製作假新聞,在標題上也沒有出現”不會諮詢只好來鬧”,所以完全抓不到申訴者的重點所在,也沒有違反任何事實查證。

杜委員:審視該則新聞的處理,並無製造輿論跟假新聞的情事。

楊委員:申訴內容看不出有所指涉的部份。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本則新聞處理平穩,申訴的名稱”不會諮詢只好來鬧”以及申請內容提及標題指國民黨杯葛6000元的施政,在新聞中並未呈現,更無所謂的製造輿論與假新聞的行為。

議題四

一、 事件說明
1.簡單陳述一下第二季的觀眾意見報告,大概是個人意見陳述及節目標題字眼,我們一樣轉給單位做參考,並做統一發票鏡面速度改善。
2.另一個是反應在播放犯罪的人時不要馬賽克,但我們就是依照法令的規定,甚至現行犯也都還是要被保護的。
3.其中一個是建議台語新聞,我們目前還是以國家統一語言國語為主,但在前進新台灣、新台灣加油、鄭知道了等節目也會有來賓經常以台語發音。
4.最後是民眾投訴一則國際新聞,內容為南極發現金字塔為2016的消息並且已由地理科學家解釋是天然形成的非新發現的錯誤舊新聞,我們是針對南極洲過去曾引發討論之金字塔形態地景及雨林遺跡、人類學溯源等事項作出整理報導;並於文中闡明該金字塔地景為2016年所發現,也有不同專家對於該地景的看法,將其成因各自陳述,並未指稱其一定與外星人有關,另其成因是天然或人造,至今仍未有統一定論,新聞內容均為查證後整理出之各方說法與見解。
所以該新聞本意為自然人文介紹,期盼相關新聞能帶動觀眾關懷自然生態與人文發展,並無刻意誤導觀眾之意。

杜委員:台語新聞的部份不太建議,因為台語新聞的產製及思維跟一般不太一樣。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觀眾意見反應之處理,委員認為妥切。

貳、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