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3年度第五次會議
會議時間:113年12月23日(星期一)上午11:45
會議地點:新聞部9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一、針對113年12月20日立委邱議瑩與徐巧芯助理謝克洋於立法院發生肢體衝突事件,期間與本台魏記者短暫言語交鋒一事提至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三立新聞台113年10月17日「正午新聞」及10月21日「台灣大頭條」節目中播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收押禁見時之相關報導,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已於113年11月1日回函說明,而113年12月4日經民眾再次提出意見回覆故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三、客服意見報告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羅彥傑
新聞部總監 黃彥怡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
田炎欣(新聞部 編審)
李玉梅(新聞部 編審)
洪譽珊(新聞部採訪中心 副主任)
陶起龍(新聞部攝影中心 副理)
魏汶萱(新聞部政治組 記者)
紀 錄:
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議題一:
針對113年12月20日立委邱議瑩與徐巧芯助理謝克洋於立法院發生肢體衝突事件,期間與本台魏記者短暫言語交鋒一事,本台主動召開新聞自律委員會進行討論。
一、事件說明
當天的狀況是徐巧芯助理謝克洋背著背包跟駐衛警拉扯準備要進入議會,在混亂的現場中魏記者因視差遮擋不知其背包內容物為何,只是要主動告知該助理的一號識別證是可以從議場後門進入的並不是要阻攔,故向前跟駐衛警表示這位是立委助理,而立委邱議瑩對於魏記者的行為不滿所以引爆口角,所有的畫面就如同剛剛播放的影片。
而在第一時間得知之後,就請魏記者停止採訪工作,並要求回公司說明事件發生過程,其行為有違反新聞中立跟專業表現原則之虞,由於這是記者核心價值,故公司內部連帶長官都進行了懲處,而魏記者需要一段時間的反省跟檢討所以暫時調離採訪前線。
魏記者:
我可以還原一下當時的結果,立法院的助理有兩種證,一個是助理證一個是一號證,有一號證的助理才可以從議場的後門送東西進去,有立委看到徐巧芯助理謝克洋質疑他為什麼可以進到裡面,可是因為我知道他是有一號證的人,所以才幫他說明,後來員警看到他的一號證之後就放他走了,因為他知道一號證是可以進去的,後來謝助理已經離場了,但是因為立委邱議瑩對這情況不滿持續的大聲說話,所以我就一時沒有忍住,我就跟他說沒有必要這樣對峙,才發生口角衝突,我當下就知道自己失控沒有堅守記者立場,深自檢討。
我當時並不知道謝助理背包裡面有危險物品,只想說跟警衛說他是有一號證的助理,是可以進去的.另外我拿著麥克風是因為我們在議場外面時,都會拿麥克風收音裡面發生的狀況,因為我們不能進去,所以我們都會習慣性把麥克風對著裡面,並非刻意進行採訪。
二、委員發言內容:
羅委員:
我認為記者在本案中可能有利益衝突的問題。根據《美聯社新聞價值與原則聲明》,美聯社具體規定了員工必須避免可能導致利益衝突或傷害公正報導的行為。先前政治大學傳播學院的王亞維老師接受NCC委託進行《電視媒體製播新聞問責機制研究》,對於電視新聞專業人員的倫理守則、製播規範做了一個完整報告,確實只有公廣集團做得比較好,商業電視台就較欠缺。所以我建議在員工的教育訓練或培訓課程中灌輸記者相關倫理守則,讓基層跑線的記者有基本的認知。由於記者在事發現場仍手持電視台麥克風,仍屬於執行勤務期間,關於這個案例比較有可能違反的是利益衝突與迴避的部份,所以貴台若有這樣的倫理守則就應落實,後續也應對於整體員工加強這方面的訓練。
柯委員:
我的部份觀點跟羅委員是一樣的,在其緊急突發的狀況下可能會依雙方的關係,在利益上面難以迴避與區分。回到記者的專業,在當下面對這樣的情境時該採取的措施是什麼?或許當時情緒上有些失控,但在新聞專業素養裡,記者是客觀中立的旁觀者,應是一個觀察社會現象的報導者,而本案記者把自己變成當事者,是其遺憾,但這可做為未來記者生涯當中的提醒。而就公共秩序或社會影響來說,這部份是沒有的;三立處理的很明快,已盡可能的維持新聞專業及品質。
杜委員:
所有的原點應該要回到傳播空間來思考,從立法院駐衛警的角度來看助理所攜帶的物品在那環境之下是否為違禁品,這是駐衛警的職權,當下可能判斷其物品有高度的嫌疑,所以用了非常不友善的態度去隔離開來。
而這事件確實是違反記者應該要有的專業,如果要把其欠缺脈絡化給補足的話,應該是沒有取到適度的距離,也不慎使用了採訪自由,當了疑似違禁品的保護傘,所以給予記者冷靜的反省空間,以做為日後的調整。
就所謂的新聞倫理委員會應該是聚焦在新聞內容的部份,此事件比較應該是交由公司人資處理,以獨立調查會來處理,至於新聞倫理委員會雖有一定程度的調查權,但適不適合用來決定此事件,好像也有點模糊,但對記者中立立場的態度是要表達的。
王副總監:
這裡補充一下,魏記者剛剛的說明當中,在幫謝助理之前就已經提醒過現場的委員,助理的部份跟現場是隔離開的,並不是因為她與謝助理認識才去做這樣的處理。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記者在新聞事件中應扮演中立觀察者的角色,尤其在衝突新聞的現場更應秉持只觀察不涉入、不介入的態度,但本案記者在衝突現場直接涉入衝突的情境,而與一方發生短暫的口角,確有違反新聞專業倫理之虞。
(二)人事獎懲非本委員會執掌,不予評論或建議,但三立在事件發生之後處理明快,立即將該記者暫停採訪的處置予以肯定。
(三)針對本案應做成案例進行內部提醒或教育。
議題二:
三立新聞台113年10月17日「正午新聞」及10月21日「台灣大頭條」節目中播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收押禁見時之相關報導,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已於113年11月1日回函說明,而113年12月4日經民眾再次提出意見回覆故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事件說明
這條新聞播出後民眾來函反應,為何可直接說柯文哲未戴眼鏡是在打暗號?第一次回函就把整個新聞事件說明,當天除了政治評論家提出一些說法之外,其他媒體也都做了相關報導,未戴眼鏡的原因,各種說法都有,記者在新聞中以疑問的口吻,提及是不是有打暗號的可能性?並引述律師在其他案件中的可能性說法,這則新聞並沒有指稱肯定是打暗號,只是就最受爭議的打暗號可能性做報導,並無涉及事實查證的爭議,但是因為申訴民眾二度來函,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
記者的文稿沒有問題,比較疑似有問題的部份可能是主播在增刪內容時有過度推論的狀況,再來是標題的部份,在此政治氛圍下可能要再精確一點,對於相關的操作在情緒上的字眼也要更為中性一點更具體的符合事件本身。
柯委員:
柯文哲沒戴眼鏡是事實,但沒戴有什麼樣的意涵,各家媒體與社會大眾就各自解讀,也有很多媒體報導同樣的事件,但是多家媒體報導,不代表都已經經過事實查證。
最近做了一個研究,訪問了13 家電視台在新媒體的呈現,發現經常在一家媒體有新聞的狀況下,各家就會跟進,若未經過查證,這對事實的釐清一點幫助也沒有,這部份有改進的空間。
羅委員:
我個人也覺得這則新聞的專業度確實有加強的空間。第一,是否有引用實質證據或者權威性的消息來源。這名記者訪問的是非本案的委任律師,未完整交代他談論的是其他案件可能的情況。第二,新聞報導要注意是否有平衡報導,就是不同意見的人在新聞報導中能夠自由的表述想法,如果新聞當事人這一方沒有回應,也要在文稿中交代一下。
再提醒其實商業電視台也是有社會責任的。舉個例子,新聞系學生在繳交作業時只採訪一個受訪者,問其原因,學生回覆說看電視台報導也都只有單一訪問。很多新聞工作者都是在看同業或友台怎麼做新聞,再調整自己做新聞的步驟,變成同儕之間相互模仿,就怕漏新聞。新聞專業不是那麼的簡單,還是有其特殊性與門檻,才會有存在的價值。而會後的結論希望可以確實融入到員工的定期訓練裡,做為長期性的專業養成。
羅委員:
另回到新聞價值部分,美聯社或是華爾街日報守則都有個共同的新聞價值,就是該議題若問不到權威的消息來源,那媒體就要有放棄或拒絕該則報導的勇氣,改為選擇其他更可以引起讀者關心與共鳴的新聞。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雖然新聞有訪問律師,但屬單方面說明,也屬臆測,應引用正反兩面的說詞以呈現平衡。
(二)對司法案件的報導,應秉持無罪推定的原則,不以情緒性字眼描述而做負面推定。
議題三:
客服意見報告
觀眾的反映大多屬個人情緒抒發居多,政論節目部份反映部份來賓可否要邀請,某些特定新聞報導過多等…,皆有將觀眾所反映的事項轉達予節目單位做為參考。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觀眾意見的部份對政論節目主持人及來賓議題有所期許,請製作單位參酌處理。
貳、臨時動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