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4年度第一次會議
會議時間:114年02月11日(星期二)下午16:00
會議地點:新聞部6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一、客服意見報告
二、有關113年11月12日「前進新台灣」來賓吳靜怡表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收受金主之現金共3袋相關人士知曉上述現金交付行為及流向一事之討論,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要求提出說明及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三、有關三立新聞台114年1月19日《正午新聞》節目播出有關體育署15%之經費遭刪除一事之討論,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事實查證原則,要求提出意見陳述書及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羅彥傑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
李玉梅(編審)
李東益(編審)
徐千惠(新聞部政論中心 主任)
胡文蕙(新聞部政論中心 副主任)
陶起龍(新聞部攝影中心 副理)
林彥佑(新聞部採訪中心 副主任)
紀 錄:
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議題一:
客服意見報告
觀眾的反映大多屬個人情緒抒發居多,政論節目部份反映希望邀請那些來賓,某些特定新聞報導過多等…,另有一則是針對快訊停留的時間太短,這部份我們內部也會再研討評估是否需做調整,而觀眾所反映的事項皆有轉達予節目單位做為參考。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觀眾意見的部份請製作單位參酌處理。
議題二:
有關113年11月12日「前進新台灣」來賓吳靜怡表示民眾黨主席柯文哲收受金主之現金共3袋,相關人士知曉上述現金交付行為及流向一事之討論,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要求提出說明及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事件說明
因為節目是Live播出,來賓現場的評論無法立刻剪輯掉,因此請主持人當場提出質疑,製作單位並同步以通訊軟體向民眾黨求證並尋求回應,但民眾黨於節目結束後才回覆。
而有鑒於吳靜怡的特殊身份,跟民眾黨的關係非常密切,所以相信她有一定可信度,且有足以可信的管道以及相關的人際關係可以佐證,此外事件後續發展,來賓當天的評論與起訴書所載明現金金流,亦是完全符合的。
二、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
政論節目不應以爆料為主,節目宗旨應該是根據所知道的事實或新聞,用各種不同的觀點加以評論,而不是邀請名嘴來節目中爆新的料,再衍發出更多的新聞,這不是政論節目設立的目的,很可惜的是現在各台的節目大多如此。
就吳靜怡的發言,她說「我知道」的就有3袋,而不是說「我看到」,也就是說她不是真實看到,如果她是目擊證人的話,就等於是有權威性的消息來源,也就不需要大費周章的求證,但她說的是她所知道的,所以就需要追問,此次主持人當下有詢問且製作單位事後也查證,整體的事實查證有做到。
節目播出是11月,在後續檢察官正式公布的起訴書中有寫出現金袋的狀況,符合吳靜怡當時的發言而不是空穴來風,所以在有限的情況下有做事實查證,吳靜怡是保護她的消息來源且與事實吻合,所以這部份是可以認同的。
羅委員:
附議柯委員的意見,政論節目不應以爆料為主,但我個人認為,這次的處理有做到查證,並將查證與尋求民眾黨回應的對話截圖存證,且當事人過去在民眾黨的資歷確實是有一定的可信度,讓她的發言不會被完全否定,且言論自由及伴隨的責任本應由她個人承擔。對比先前自律會議討論過的議題來看,此次製作單位已做了比以往更多的查證努力。
杜委員:
事情的相關回應都是有的,受限於政論節目回應不夠即時,沒有辦去等比例的去揭露,但在可信的範圍裡是可以被理解的。
隨著她越來越趨近於邊陲化或者是對立化的情況下,其信效度比剩下多少,是節目單位可能要去思考的問題。
要提醒一下新聞台的政論節目有很棒的主持人及製作隊,希望在處理相關過程時要當守門人的角色,透過守門人的概念來說明不同角度的觀察,而最後不要將守門人的最後把關讓步給了來賓,以上提供給節目來做省思。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政論節目應該既有的事實上做意見之陳述,而不應以爆料為主,爾後節目製作應比照這樣的精神去貫徹。
(二)若節目內容出現問題,NCC裁罰固然是以媒體為主,但如果涉及民刑事責任,來賓一樣要自負其責,爾後在上節目時要予以提醒跟告知。
(三)來賓之發言固然應予以尊重,但主持人應適度的介入質疑或是反問,在這次的節目當中主持人有適當的表達不同看法予以肯定。
議題三:
有關三立新聞台114年1月19日《正午新聞》節目播出有關體育署15%之經費遭刪除一事之討論,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事實查證原則,要求提出意見陳述書及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事件說明
一開始是民視新聞網先發了這則,民眾關心的體育預算遭刪的新聞報導,隔天本台也針對此一內容續發新聞,當天由於是周日,早上先訪問王鴻薇國民黨書記長,雖然她不是教育文化委員會委員,但因為是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有一定的代表性,而他也做出刪預算的回應,另外吳沛憶立委當天中午也有發了一篇相關內容的發文,由於她就是教育文化委員會委員,也有參與審核預算案,因此更加確認本台新聞的可信度。
但因預算案持續延燒討論,第一時間訊息混亂,因此後續發現新聞內容錯誤之後,以及預算審查完全結束之後,有立刻製作正確進一步說明之新聞報導。
二、委員發言內容:
黃總監:
這則新聞有我們自己需要檢討的地方,但確實是立法院這次預算刪減案非常之混亂所以可受公評,我們盡力在立法院熬夜審核之後有製作完全正確版本之新聞告知民眾。
關於內部檢討部份,對於預算的內容跟科目要很清楚,往後會再積極的教育訓練。
杜委員:
這則新聞在處理的時候還好,因為不能用最後的時間去看,在當下剛發生的時候11億這個數字確實在某一個時間點是存在的,只是隨著事態發生大家討論之後才變得比較保守一點,因此在後續的時段可以用滾動的方式,用時間脈絡對應數據去持續更新報導。
羅委員:
肯定黃總監坦承這部份是有需要改進的。
身為媒體就是要做跟公共利益有關的報導,並承擔社會責任,主管願意公開承擔責任與檢討,其實議題本身的危害或是負面效益就會相對降低。
大法官會議釋字509號解釋雖未明白援引美國最高法院的真實惡意原則,但112年憲法法庭第8號判決正式採納該原則,也具體講到如何運用到媒體實務上,例如「媒體就公共領域相關新聞、事件之追蹤、報導,於報導時,往往尚不存在全知視角下之絕對真實性,於報導之事件尚發展或進行中時尤然;且報導主題涉及政治、經濟與社會重大事件時,牽涉之人、事、物範圍愈大,即愈難於揭露、報導該事件之初,求其所謂客觀、絕對真實性。」在新聞自律討論時不能不考慮到實務的困難,在短時間內很難做到這麼清楚的查證,因為有太多的情境不是教科書上說的,而是必須在當下做出判斷。
就這個案子來說,我覺得比較大的問題不在於後續處理,而是一開始記者僅因民視同業先發了這則報導就貿然求快跟進。即便後續有採訪國民黨立院黨團書記長,加上教育文化委員會吳沛憶立委有做相關發文,都無法免除查證預算遭刪正確比例的責任。另外我建議,在後續報導中直接具名引用吳沛憶委員在Threads上的說法,這樣才是像杜委員所說的滾動式報導,盡最大的努力去呈現事實。
柯委員:
這則新聞有不足的地方,確實沒有做好查證,譬如體育署的預算編列是公開的,網路上就可以查到整個總預算也才74億,怎麼可能去刪掉那11億?刪了哪些科目是記者必需要弄清楚的。原先編列的出國跟考察經費並不多,就算統刪15%也不多,所以王鴻薇才會說「不過是從商務艙變經濟艙而已」,其比例是要非常清楚的。
預算是非常專業的領域,處理此則新聞的記者或主播對預算科目不夠瞭解,項目跟細節沒有搞清楚,以至於新聞的主題不是很明確,這部份是可以再改進的地方,請把這次當做教育訓練的案例,讓記者能夠更加的精進。
另也同意羅委員所說的,將消息來源忠實呈現在新聞裡,根據這些消息來源而製作新聞會更能讓新聞更有可信度。
杜委員:
可以建議在教育訓練中,教育記者立法院怎麼編預算,有那些會計科目要搞清楚。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朝野的總預算刪減在當時是發展中的新聞,因此只截取某一個時間點做新聞,失誤在所難免,如同災難性的新聞裡報死傷人數是持續變動中的,任何一個時間點報導總是會有錯,應對媒體有容錯空間。
(二)對不確定或發展中的消息,在新聞中應明示消息來源,而不應由媒體作為主述人(消息來源)而承擔責任,所有新聞必須均有所本。
(三)總預算審查內容複雜,因此事前對記者應予以適當之教育訓練。
貳、臨時動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