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1年度第八次會議

會議名稱:111年度第八次會議

會議時間:111年11月21日(星期一)下午16: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一、   臺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等人陳情於111年11月5日合辦之臺北市長候選人電視辯論會,未公平邀請所有侯選人事,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   民眾反映新聞台於111年1月7日「鄭知道了」節目中播出「臺中捷運臺中港站變更1.6公里及更改國際機場係為圖利顏寬恒家族」新聞報導意見,提交自律委員會討論。

三、   民眾反映新聞台於111年1月7日「新台灣加油」節目中播出「臺中捷運站位變更係圖利顏寬恒、地區性台中立委補選事佔據所有時段討論且只討論五位候選人中的其中一位等事」新聞報導意見,提交自律委員會討論。

四、   鄭知道了節目邀請A先生爆料民眾黨,製作單位查證及公平原則

五、   民眾意見:新聞報導高虹安過多。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婦女權益性平律師   楊芳婉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

新聞部副總經理     白舒樺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田炎欣(總編審)

石文炳(編審)

陳其銳(新聞部副理-攝影編審)

陳鈺雯(新台灣加油節目製作人)

徐千惠(鄭知道了節目製作人)

紀    錄: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議題一臺北市長候選人蘇煥智等人陳情於111年11月5日合辦之臺北市長候選人電視辯論會,未公平邀請所有侯選人事,提送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 事件說明

(一) 電視辯論會不是電視政見發表會,基本上在104年總統選 舉的時候中選會做出了說明,此為民間的活動只要有二組以上的候選人同意的話,電視台就可以舉辨電視辯論會。

根據公職人員選罷法第49條,候選人蘇煥智所要求的公平事件,是在選舉活動正式開始之前,在此之前也有詢問過中選會回覆為確定沒有任何違反法律規定,而在大法官釋憲第364號中也很明確提到民眾及候選人有接近媒體的使用權,但也應尊重媒體自行運作才是合乎法律上的要求。

(二)     於籌備中時申訴人就有向NCC提出抗議,當時副主委就有針對此事回應,很清楚的是沒有違法的,且NCC也有行文詢問中選會,其都有依照選罷法的時間規定,我們才繼續準備相關細節,而在辯論會當日主持人開場也有解釋為何選擇此三位候選人的原因。

二、  委員發言內容:

楊委員:第49條的部份是在說媒體邀請候選人參加節目的時候要公平公正的對待,而關於蘇候選人指控的部份,選委會有正式的回函指示此條法令是指競選活動期間,依照辦法為投票日前一日起算之15日內故為111年11月11日,而辯論會是在11月5日舉辨不是法定的競選活動期間,所以此申訴是不成立的。

函文提及意圖使人不當選是刑事的部份不是行政裁罰,因為要件不符合所以是不成立的。

另外要提醒通傳法有特別規定,通傳業者對於消費者要求的必要資訊應該要公平合理的服務,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有在重申其媒體的影響力是很大的,基於自律及善盡社會責任的部份還是要注意儘量用公平合理的方式,綜合來說建議在處理類似的選舉新聞跟政見發表及辯論的部份,媒體的社會責任要盡量做到合理性及公平性。

柯委員:第一個從「法」的層面來看,並沒有違反選罷法跟衛廣法是明確的;但從「理」跟「情」的方面來講,可以理解申訴人把電視辯論會跟電視政見發表會兩個混在一起。申訴人希望有更多的媒體接近權跟使用權,這點都可以理解;但在另一方面,在情理上應該尊重媒體的自主權。媒體應針對比較重大的公共議題,像這次選擇三位候選人,事實上是目前在民調或者社會的支持度都是最高的,所以根據這樣的選擇條件邀請三位候選人來做電視辯論會,是媒體的自主的表現,應該予以尊重。當然也可以做的更完善,就是全部邀請,但基於媒體的尊重,所以只要在法上面是沒有問題的,在情理上也是可以理解申訴人的立場,所以這個案件來講目前處理是沒有問題的。

李委員:跟前面二位委員的看法差不多,首先沒有違法之餘且參加的候選人是民調裡支持度比較高的三位來作電視辯論會,剛也提到合理性跟公平性可以有更多的採納,但也要看電視台整個規劃,後來公視也有舉辦政見發表會,也是另一個管道,未來也是可以考量是否可行讓更多的候選人有多一個管道可以分享。

杜委員:每一個人都覺得應該要齊頭式的平等,但事實上在新聞的常規作業當中資源有限,理論上在處理的時候應該是取得共識。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如下

(一) 學理面

公平原則與平等時間原則,為新聞學接櫫之處理選舉新聞準則,此項準則是基於對美國兩黨政治運作觀察而發展之新聞倫理,固然有其參考價值,但未必完全適合多黨政治或台灣以中間選民為主體之國家;此外,公平原則與平等時間原則對新聞報導或有參考意義,但也不適合推衍至候選人電視辯論,即使在美國,亦有獨立候選人未被受邀參與總統辯論之案例。

(二) 實務面

台灣第一次電視競選辯論是1994年10月2日的台北市長候選人辯論,由中國時報主辦,台視轉播,邀請三黨候選人參加,即民進黨陳水扁、國民黨黃大洲、新黨趙少康,這是台灣選舉史上第一次全國性電視同步轉播的辯論,但當年並非只有3名候選人,另一名無黨籍候選人紀榮治並未受邀;1994年台灣只有3家無線電視台,且使用之無線頻譜屬全民共有,此項安排,在當時即無社會疑義,換言之,媒體舉辦之選舉辯論僅邀請「有意義」的候選人,應是社會共識。

此外,今年台北市長選舉候選人高達12位,若全部邀請,電視轉播會長達6小時,不但安排有其困難,亦造成選民收視困擾,模糊關注焦點,反不利民主政治之推展。

(三) 法規面

主辦單位籌辦之時已徵詢主管官署意見,認為並不違反相關法律規定,與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49條之規定,亦不扞格。

議題二民眾反映新聞台於111年1月7日「鄭知道了」節目中播出「臺中捷運臺中港站變更1.6公里及更改國際機場係為圖利顏寬恒家族」新聞報導意見,提交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 事件說明

(一)  反應節目中討論有關台中捷運變更是圖利顏家的事件,觀眾針對來賓王義川的說詞表示不同意,但主要是王義川為前台中交通局局長也曾經有參與過台中捷運路線的規劃案之後為台中交通部的顧問,其身份的可信度且對捷運案是非常熟悉的。

(二)  盧市府的說法為路線的更改並不是圖利顏家,而是因為其為人煙稀少所以提議站址不應該設置在那,與王義川的說法不同,但根據評估原B1站的人潮每年約有800萬次的流量相對來說是更多的,申請案也已經過行政院的同意,節目也舉了非常多的例子,原站有更多經濟效益的,所以這個案子其實是可受公評的。

(三)  每一集都有事先邀請顏家上節目但都沒有出席,另只要顏家有對外說明召開記者會的部份都是全程播出,主持人的部份也都保持中立客觀的轉述。

二、  委員發言內容:

楊委員:來函所指皆為針對事實查證原則部份,大法官釋字第509號曾經講到衛星廣播電視業所提供的資訊來源,應該符合事實查證公平原則,並不是絕對能證明其真實為必要,但還是要有相當理由確認其為真實。

在二次的回函當中有提出來賓王義川前職為台中市府職員期間看法的表達,對於事實查證的部也有提出相當的理由證明,這是可以報導的沒有違反規定。

雖然對方沒有針對媒體的問題做回答但曾經說的說明都有在節目中標示出來,那只好把事實重新呈現出,對方並沒有針對問題作處理,但我們有盡可能的依對方的回應做報導,這樣就有盡到媒體的責任告知民眾讓民眾自行判斷。

柯委員:這集節目有完整的看完,確實很謹慎的完全沒有提到「圖利」兩個字,主持人的部份很中立,看得出媒體自律的部份,而節目中的議題皆為針對站址涵括顏家土地範圍這個事實做評論。

再來也同意楊委員所提到的大法官釋字509號,事實查證部份我們沒有調查權無法證明真偽,相信其合理跟正確性是很重要的。

王義川擔任了當時可行性研究的主要規劃者,非常了解整個過程,而在2018年的時就送了可行性評估給交通部,盧市長在2021年送出台中市捷運的綜合規劃中站別有所變更,根據這樣的事實去做評論,我覺得是符合社會公義且可受公評之事。

在事實查證方面,王義川本身就是一個專業人,且為事件參與的當事人之一,這部份也是可認定的,唯一缺乏了2021年交通局他們綜合規劃中,對於站別變更的官方說詞,但由於對方拒絕參加節目也是困難點,可以在快訊的地方提及目前交通局沒有回應,這部份要說明清楚,但就衛廣法的事實查證部份是可以的。

李委員:之前回函說明就已經佐證了很多,而且對方是在選後才提供相關資訊,可以提一下確實是對方事後才給相關回應而不是當時不願意呈現,所以在查證的過程也是已經善盡了各項的職責。

杜委員:針對顏家此次事件的事實查證及新聞編輯相關處理程序尚稱完備。

對於顏家及市府都有進行採訪有做到查證,但就揭露的顯著性方面建議製作團隊可用CG的方式在破口的時候呈現出來就會更加完善。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 結論

就事實查證而言,討論主題「捷運站體選址與變更」,屬台中市政府交通決策之判斷,是否適當或不當,除非有明確之佐證,否則僅為前後任市長之判斷差異,不涉及事實查證問題,亦不宜率爾臆測其動機。

從節目呈現觀察,討論內容的確缺乏平衡呈現,但據製作單位表示,事前已善盡邀請之責,請市府或被指涉之顏家出席節目表達意見,均遭拒絕亦不受訪。不過,此項邀約過程並未在節目中告知觀眾,自易引起評論失衡之聯想。

(二) 建議

1. 即使新聞評論,事實查證亦不得忽略。

2. 此段討論並無所謂「事實」爭議,僅為個人臆測與評論,因此討論時間應斟酌,不宜過長,或出現頻率過高。

3.  平衡評論原則更應注意,不同聲音應予尊重並呈現。

議題三: 民眾反映新聞台於111年1月7日「新台灣加油」節目中播出「臺中捷運站位變更係圖利顏寬恒、地區性台中立委補選事佔據所有時段討論且只討論五位候選人中的其中一位等事」新聞報導意見,提交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 事件說明

新台灣加油節目除了也是討論台中捷運站變更圖利顏家的狀況,另就是當日節目討論中二選區時有五位候選人但集中議題在討論其中一位。

當時是根據財報資料所做的討論包括土地的部份,因為民調較高的二位候選人即是林靜怡及顏寬恒,就林靜怡部份是身為醫生可以擁有的財務,而顏寬恒因為當過主委,且名下之土地跟公益利益有關聯,故討論的部份是針對事件而不是對人,用媒體監督的角色做探討。

二、  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在新聞的常規當中只有大小沒有長短之分別,決定於專業的判斷,這則新聞本身蠻有顯著性的,基於新聞編輯室的判斷只要符合查證原則基本上就沒有問題是可以理解的,至於沒有被提到侯選人部份是因沒有異常性及顯著性的地方可以討論,且未涉及到公共利益。

李委員:建議一個部份供參考就是可以稍微提到其他候選人,可以帶過沒有異常的部份,相對來說也可以讓觀眾比對突顯顏寬恒財產土地確實較多,用這樣的方式去討論應該可以減少更多有疑義的情況就會更降低。

柯委員:這個案子不涉及新聞查證的部份,純粹是否有符合比例原則。從另一個立場來看其他的候選人沒有所謂的公益性也沒有提出政見及重大的政策,這樣還要符合比例原則就是一種假公平,所謂的比例原則不要陷入時間平等的假象當中,雖然節目專注在同一個候選人,但確實有所謂的新聞價值。新聞的價值就是具有重大性及公共利益,且其中跟國有土地有所關聯,這就是有一些特殊性在,也有特殊性的異常,一般人的財產不可能這樣的多,就這些新聞的價值取捨來說,專注在一個候選人身上,是新聞自主營運中可以被允許的地方。

這是一個評論式的節目不是新聞報導,而比例原則可以做的更好的部份可以放在新聞報導上面,新聞評論上針對某一個特殊的人物上進行深度的探討,我覺得是可以的。

楊委員:這個議案講的是5位候選人為什麼只報導1位,簡單說這1位從形式上來看確實是違反平等,但實質上在選擇議題的時候因為時間有限,針對其重要有爭議的部份去做選擇,並不是刻意性的針對人去選擇而是針對公共利益有關的議題,是否有圖利某人這是嚴重到刑事犯罪的部份,其可討論性相對較高,才可以凸顯是對事不對人在做探討。

王委員:在此之前NCC也有來函要求我們,針對節目每一集討論顏寬恒事件的比例計算,但其實我們也有討論別的議題像是兩岸的議題也是有的,這其實是一個長期的觀察。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 結論

選舉新聞之報導,日常新聞自應注意公平原則與平等時間原則,但新聞評論為顧及深度,製作單位自會從社會關注面選擇討論之議題,此為新聞室專業判斷;不過2021年台中立委補選有5位候選人,但節目集中討論2人,而且1人都屬負面評論,雖然此為媒體議題選擇之專業考量,屬新聞自由範疇,但應力求評論公允,不偏頗。

(二) 建議

1. 新聞評論節目長達1小時以上,除聚焦「有意義」之候選人外,宜挪撥適當時間討論其他低知名度、低民調之候選人,以彰顯民主精神。

2.應注意公平原則,對特定候選人不宜只有貶或揚之單向評論。

議題四:鄭知道了節目邀請A先生爆料民眾黨,製作單位查證及公平原則

一、 事件說明

高虹安之前被爆料給助理的薪水5萬元,但實際領的薪水是0元,也就是說跟立法院申請助理費但實際薪資是沒有的,所以被懷疑是否為人頭。

而有一位高虹安前助理的A先生爆料說民眾黨有一個內規就是每個民眾黨的立委要捐一個助理去黨團工作,所以就被懷疑國庫通黨庫的嫌疑,有嚴重貪汙的狀況。

於節目錄製完後立刻與民眾黨做查證,有LINE的截圖是對方針對此事件的回應,就改了三次回應給我們,而於隔天的節目當中都有將回應放入且上標說明,善盡查證及說明的義務,也有多次邀請高虹安來參加節目或者用連線的方式,但都回覆沒有空來參加。

而針對爆料人的身份也有進行查證,在驗證的過程中用事件比對其任職的時間是有符合的,所以可以證實身份為高虹安的前助理,所以所陳述的事件為正確的。

二、  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第一個我對助理身份的確認,剛也已經說明了就沒有疑慮。

第二個是根據一個事實來評論是沒有問題的,但評論的內容來賓的觀點,有關立論的敍述部份由評論人自負,但事實查證的部份是可以的。

楊委員:整體查證過程中沒有違反的情事。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此則討論,據製作單位表示,事前已盡查證責任。

(二)建議

選戰期間,媒體接獲匿名爆料,處理應更謹慎;選戰期間爆料,常是參選人或政黨之選戰作為,以借媒體公器攻擊對手,因此媒體除注意事實查證外,應以「中立觀察者」自栩,不應淪為「促動參與者」。

議題五:民眾意見:新聞報導高虹安過多。

一、 事件說明

為NCC轉達民眾的意見,但主委在立法院回應其為新聞媒體自己的操作策略,沒有違法的狀況也不會干涉,但既然觀眾有這樣的疑慮,就在會議上討論一下。

舉例來說在11月12日到18日這個區間是高虹安的助理拿著內帳來找我們爆料,而且在11個月內就走了17個助理這件事來看,的確就是個新聞,但記者都有經過查證才報導的。

二、  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新聞報導時有大有小但仍應注意其他候選人的均衡報導以免獨佔接近權。

李委員:還是要參考比例原則,雖然談論的是聲量較高部份,但不論如何還是需要一些平衡報導。

柯委員:新聞台在處理選舉新聞確實是有點偏頗,此次是九合一選舉且是全國性的大選,媒體應該善盡責任,把選舉的議題報導給觀眾知道,但從10月開始高虹安的新聞確實太多,比例超過其他的候選人,但議題上來說都市選區的大小、選舉結構來說等等確實不符合比例原則,但這也是媒體的自主權之一,媒體可以更善盡更多的社會責任。

楊委員:其實不止三立其他的電視台在報導高虹安非常集中,數量也蠻大的,雖然媒體認為是有爭議性可以探討,但其他候選人的報導還是有點差異,提醒一下在競選活動期間還是要提供公平合理的服務。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結論

新聞事件取捨為媒體新聞價值之判斷,屬新聞自由範疇,除非違反法律規定或專業倫理,政府不得介入,第三者或社會團體可以評論,但也不宜逕指其為非。不過如果評論完全偏向負面,形成選擇性報導,就屬不當。

(二)建議

選舉新聞評論,除注意公平原則與平等時間原則外,亦應顧及比率原則,不宜集中吹捧或貶抑特定候選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