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1年度第七次會議

會議名稱:111年度第七次會議

會議時間:111年10月18日(星期二)下午16: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為民眾反映新聞台於111年1月25日「早安新鮮聞」節目中播出「變更機六為住宅區 林姿妙:為減低財政負擔」新聞報導意見,提交自律委員會討論。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婦女權益性平律師   楊芳婉

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
銘傳大學廣電系主任 杜聖聰(請假)

新聞部副總經理     白舒樺(請假)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田炎欣(總編審)

石文炳(編審)

李東益(編審)

陳其銳(新聞部副理-攝影編審)

黃彥怡(新聞部副總監)
洪譽珊(新聞部主任)

紀    錄:張曉韻

壹、 討論議題

一、事件說明

為民眾反映新聞台於111年1月25日「早安新鮮聞」節目中播出「變更機六為住宅區 林姿妙:為減低財政負擔」新聞報導意見,提交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委員發言

席:首先,請律師說明有關第二預備金之法律解釋,再請各位委員發言討論新聞報導內容。

楊委員:預算法第70條,規定了第二預備金使用的三個情況。
各機關有左列情形之一,得經行政院核准動支第二預備金及其歸屬科目金額之調整,事後由行政院編具動支數額表,送請立法院審議︰

一、 原列計畫費用因事實需要奉准修訂致原列經費不敷時。

二、 原列計畫費用因增加業務量致增加經費時。

三、 因應政事臨時需要必須增加計畫及經費時。

在執行的部分,則有「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其中第5點規定:「各機關應依法編造歲入、歲出分配預算,經核定後切實執行。 各機關辦理前項分配時,除歲出預算內第一預備金及專案核准動支各款外,其餘均應按法定預算數額,就收入可能收起之時間及計畫預定進度,妥為分配」。這裡面
第3款提到,如果是專案核准的計畫「具預備金性質,須俟有發生各項天然災害需予救助或復建時始得動支者」。關於這個部分,行政院主計處回覆給NCC的說明是,它並不是總預算下編列之第二預備金。亦即預算法70條規定的三個得動支情況,是比較廣泛性的規定,「執行要點」裡提到的專案預備金,和預算法裡頭提到的第二預備金的動支,兩者是不一樣的。所以,民間雖有把第二預備金稱為「救命金」,但在相關法令規定上,並沒有明文規定或限制,說它只能用於天然災害才能動支。以上是關於第二預備金的法律面說明。

鄭主委:NCC的兩次來函,都是引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3款的「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以及第4款的「製播新聞違反事實查證原則致損害公共利益」,所以接下來請就這兩部分作發言討論的基礎。

柯委員:對整個案子的背景做研究,提出四個看法。
首先,可以這麼說,如果10家電視台新聞記者來處理這個新聞,可能9家都會這樣報導,但是不是說9家媒體同樣處理,就代表它一定是對的?有沒有可能掉入迷思跟盲點當中?很不幸這次就掉入這個盲點之中。
所謂的盲點就是說,用了鏡週刊新聞的資料、民視新聞、民眾向監察院的陳情,以及過去其他媒體的報導,都將第二預備金稱為「救命錢」,,所以本案就FOLLOW過去媒體的報導,使用了大家通稱的語詞。

我剛剛說10家新聞台會有9家做這樣的報導,就是因為媒體會認為這是有經過查證的,不僅過去的媒體做過這樣的報導,而且這是108年發生的事實,當時幾乎所有媒體的報導都是用「救命錢」這樣的說法,也沒有被申訴或糾正。甚至監察院委員趙永清覺得第二預備金有被濫用的狀況,主動請願調查第二預備金的使用情況,可是109年2月18日的調查報告,也沒有澄清第二預備金不應該被視為民眾所說的、或者媒體報導的救命錢。調查報告反而發現,第二預備金的用途確實非常廣泛多元有濫用之嫌。

所以,我說表達的是,三立的新聞報導雖然有經過資料蒐集與媒體報導的查證,但是掉入「過去媒體這樣報導」的盲點中,合理化第二預備金是救命錢的迷思中。因此,本案雖然有查證,但仍然有瑕疵,沒有做到最完善,仍然有改善的空間。

這是一個很好的案例,過去大部分媒體這樣的報導都沒有被糾正,也沒有被反映,所以我們就掉進了這樣的盲點當中。

第二,對法規的解釋,在有關事實查證的文獻當中有提到一點,就是「如果現在資料和記者的已知是相符的話,大部分的記者都會覺得我不用查證」,那,什麼叫做記者的已知?就這次的例子來說,記者蒐集資料與問來的,第二預備金就是緊急使用的救命錢,然後又看到過去的媒體都是都是用這樣的語詞,所以就覺得不用查證了,這個就是我剛說的一個很重要的缺憾。

所以,可不可以做的更好?我覺得應該還可以再去訪談,訪問縣府,因為這則新聞當中,雖然最後有說到縣政府的回應,但是在新聞的前半段,完全沒有縣政府的聲音,所以如果要做的更好的話,應該要訪談縣府,可以讓他們回應預備金不是只用於救災,而是合乎所有的用法。

第三,對於這個新聞報導,最重要的是有沒損害害公共利益?這個新聞報導的本質,是監督公共政策的執行,而且這是已經發生過的案例,所以我覺得就這個部分,沒有問題,而且預算的執行確實是政府施政上應該透明公開,讓民眾來討論監督的。

更何況,監察委員趙永清做的調查報告,第二預備金的使用實在太多元化,宜蘭縣補助社團活動又是最高的,本則新聞要探討的主體是這個部分,但是掉入我前面說的迷思和盲點,然後我們對於法條的解釋確實略有偏差,偏差是因為大家一直覺得預備金就是救命金,當看到專案核准的動支,就會把對各種社團的補助視為是一種專案的預備金,忽略掉它指的是前面條文提到的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的專案,就直覺認為這是第二預備金是限定天然災害的救命錢,所以這是可以再精進的地方。

第四,這是個很好的案例,可以作為內部的教育訓練,讓我們的新聞報導更客觀,新聞專業性更強,不是過去的新聞都將第二預備金稱為救命金,就可以繼續沿用其他媒體的報導而沒有問題。

鄭主委:請李委員發言。

李委員:經由前面的說明,若按法律的解釋,我們在對法律的解釋的過程上,的確有可以再調整的地方。不過,因為過去的報導都這樣認定,所以我們也可能會自然而然的認為這是一個救命金的角度去做報導。我覺得這也是我們可以再去做調整的地方,讓我們的新聞更專業,但是至於這個報導有沒有違反公共利益?我認為沒有到這個程度。

楊委員:我們從字幕標題上來看,在主播稿頭,都是用「濫用」這樣的用語,並沒有說它(使用預備金)是違法的,而這個議題,本身涉及公共利益,具有爭議性,而這個爭議性關係到民眾的利益,所以媒體報導這個議題,並沒有違反媒體公正報導的原則。
這個報導的主要方向是報導第二預備金動支的爭議性,那爭議性的呈現部分,新聞報導舉了很多例子,這些例子多是民眾的呼籲或者訴求,在這些影片中,頭城搶孤的畫面後面,有提到「被視為救命金的第二預備金,依規定必須用在救災」的 用語。媒體去呈現這個爭議性的說法,雖也有作些平衡,但在文字旁白上可以更精進呈現反映民間的訴求跟事件的爭議性。
至於民眾指控,說第二預備金只能用於天災的報導,是媒體去扭曲法令解釋並不恰當。因為,媒體不是法規解釋的權責機關,第二預備金是否限於天災使用之爭議,除了剛剛柯委員所說的,其他媒體也有類似使用之外,如果去查一下民間對於第二預備金的解釋,也有些註解

提到第二預備金就是俗稱的救命錢。所以,以三立這則新聞來看,它有平衡報導,對爭議性質也有呈現民間的訴求,應該沒有扭曲法令規定的「故意」。

至於這會不會影響到有沒有違反公序俗或者公共利益?如果這個議題本身就是有關公共利益問題的話,那它用媒體監督政府的方式、呈現問題的爭議面,應該不算違反公序良俗。
關於事實查證的部分,剛剛提到民間確實有這樣的聲音,我認為事實查證應該是「對民眾事實性的陳述是否真實或是正確」,事實查核的部分,是不是涵蓋到法規解釋的部分?因為媒體不是權責解釋機關,連NCC自己也不確定,所以如果媒體呈現民間說法或者有所誤用,就歸罪為違反事實查證,那事實查證的範圍,可能過大。因而我認為並不構成。另外第二預備金動支是須經過議會審核的,可以再去向縣府查證,讓他們說明。

鄭主委:各位有沒有什麼補充說明?

楊委員:我提一個建議,日後媒體在報導任何公共利益的議題新聞一定要符合公平原則,另外有涉及法規適用部分,不宜簡化說,例如本案如用「第二預備金被民間視為救命金..」這樣的字句,再帶出所有的爭議內容,可能更好些。關於曾有監察委員就第二預備金的調查報告,提及第二備金的使用有浮濫現象,要行政院去督導,但沒有直接說她違法。所以,在報導的用詞上,如有可能涉及法令解釋部份,建議由權責機關解釋,日後在回函或者報導上宜注意。

三、會議結論:

鄭主委:綜合各位委員的發言,做成以下三項結論。

一、  本案為公共議題之討論,並無妨害公序良俗之虞,亦即本新聞的呈現,並沒有違反衛廣法27條第3項之規定。

二、 對第二預備金的功能,一般固然視為緊急救災之用,但亦有其他的法定功能與用途,新聞呈現只針對緊急救災著力,自屬偏頗與瑕疵,不過,應無故意扭曲法令之意圖。

三、  在新聞的處理方面,主播稿提及鎮公所回應核銷過程都符合審查機制,也有當事人林姿妙之說明,亦即新聞有做到平衡處理。

建  議:新聞處理應多方查證,檢視法規相關規定,也是查證的方式之一,不宜從單一面向切入評論,爾後編審作業請多予注意。

貳、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