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0年度第四次會議

會議名稱:110年度第四次會議

會議時間:110年03月26日(星期五) 下午6:0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新聞議題討論

貳、臨時動議

出席委員:世新大學       陳清河副校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廣電系 黃葳威教授

銘傳大學廣電系 杜聖聰教授

三立電視新聞部 朱緻恩總監

列席人員:田炎欣(總編審)、石文炳(編審)、劉世澤(新聞網-編審)、陳其銳(新聞部-攝影編審)、蘇欣偉(iNEWS編審)、林建宇(iNEWS編審)、洪睿妤(行政組-主任)。

紀    錄:張曉韻

壹、 新聞議題討論

一、  事件說明

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141120號函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理民眾陳情反映三立新聞台迴避報導立委王定宇緋聞事件之相新聞,涉新聞自律事項。

二、  委員意見

召集人:

(一)  這個議題分成兩部份來探討

1.第一個層次為判斷是否有涉及公共利益,但此事件與公共利益還是有某種程度的距離。

2.第二層次為事實查證,如引用周刊的報導而沒有當事人的回應,可能會譁眾取寵,在當事人出面公開說明後,也有陸續追踨報導 。

(二)  所有新聞製播都是媒體機構經過內部專業討論判斷而決定的,這個也是新聞專業自主最重要的精神,公部門主管機關應給予相對的尊重。

黃委員

參考衛星公會新聞自律執行綱要的總則第一條第四項「違反事實查證與平衡原則」的新聞不得報導;第四條、新聞報導應尊重個人隱私,避免造成媒體公審的情況。

新聞報導要尊重個人隱私,在沒有找到當事人回應且與周刊沒有任何合作授權機制,不確定租屋事件的真實情況,也無法有效的確認消息來源,所以當下沒有立即報導。

由於此事件涉及公眾人物誠信疑慮,而後於當事人出面說明時有追踨後續,係屬適當的處理。    

杜委員:

(一)  雖然這應該是大家所關注的議題,但沒有涉及公共利益,就新聞專業自主的部份,應該要尊重每一個電視台的製播立場,而新聞處理有做到標準SOP,應該也是可以被理解的。

(二)  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的內部稽核人員,在針對民眾投訴的部份,應該要先過濾及篩選。

三、  會議結論

(一)  新聞製播,依據新聞專業作取捨判斷,這是各電視的新聞專業自主權,不論是內部或外部人員,都應該予以尊重。

(二)  製播新聞及評論,應注意事實查證及公平原則,該新聞當事人於當下皆神隱無法查證,俟當事人於立法院公開發言後旋即予以報導,是並無來函所指違反查證及公平原則之事由。

貳、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