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1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名稱:111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111年03月18日(星期五) 14: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

會議議程:壹、報告事項

貳、討論事項

新聞議題二則

參、第一季觀眾意見回覆處理報告

肆、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政治大學傳學院鄭自隆教授(代理)

出席委員: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婦女權益性平律師         楊芳婉

三立電視新聞部總監       朱緻恩

三立電視新聞部總監       蔡莞瑩

列席人員:      新聞部總編審             田炎欣

新聞部編審               石文炳

新聞部政論編審           王若庭

新聞部副理               陳其銳

新聞部副理               范文欽

新台灣加油節目製作人     陳鈺雯

紀    錄:張曉韻

壹、 報告事項

前次會議紀錄依規定於111年2月9日公布於官網。

貳、討論事項

議題一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100061321號函稱:民眾反映「新台灣加油」節目內容事,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兩個概念,第一個不管那個立場贊不贊成,我覺得其一事情本身為有所本的事實,其二來賓按照他自己的有所本,去做一個他情緒投射的論述,我覺得如果在節目當中,各自表達各自的,就是來賓各自的意見,應該是在可被允許的範圍,我覺得電視節目,特別是政論節目講的就是意見的陳述,這應該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而且他也有所本,我覺得應該是可以理解。

楊委員:新聞性節目跟談話性節目是不一樣的,這個本來就是一個 評論性的節目,因應觀眾投訴的部分,國泰世華銀行也有出來說明他有依法追繳,確實有這個債務,所以這個來賓所說的,說顏欠債17千多萬,還有欠債不還,因為沒有還錢銀行已進行追討的部份,應該已符事實查證,整體來講主要是說欠債要還錢,爸爸不還,兒子可以代償。所以這個整體的內容,基本上我的意見也是跟杜老師一樣,來賓所說的評論有沒有違反法規的部分,整體來看是沒有的。

朱委員:關於顏清標被指控欠債的部份,新聞也有處理相關報導,銀行確實有在執行欠債的部分,節目談論為新聞的延伸,來賓李順涼他在講的時候,提到如果你是一個孝順的兒子的話,以你本身的資產也是要還,他的資產當然是從顏寬恒以前的財產申報裡頭去看出來他的個人的財產,以此來評論,如果你顏寬恒是孝順的話,你應該先替你的父親還債,來賓之發言為針對顏家財產爭議之探討。

蔡委員:我覺得比較需要事實說明的是只有三句話,一個是欠債,一個是不還,一個是百億資產,這三個都有新聞的事實查證,所以是沒有問題的。

席:

(一)  節目內容的呈現可區分為事實和意見兩部分, 「事實」的陳述應有所本,需有適當查證;「意見」則屬於言論自由,但雖為言論自由仍應受到相關法律的規範。

(二) 節目評論,除事實應有所本外,對被評論者之評價用語,情緒用語仍應自肅,使用「真小人、偽君子」等詞語,游走於妨害名譽灰色地帶,似應斟酌。

(三)  來賓言論所評論對象為顏家父子,兩人均屬於「公眾人物」,可受公評。

議題二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148005530號函稱:民眾反映新聞報導意見事,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對原創性的投訴我覺得不管他的東西,你喜歡或者是不喜歡,電視台都應要有聞過則喜及察納雅言的精神才能有容乃大,不過對於拼貼型及系列性的投訴在內控積極的處理就應要斟酌,不然的話會沒完沒了,這是我的第一個意見,第二個意見是,在陳述意見過程中,要注意無罪推定原則,盡量保持比較中立的字眼,而這個部分是新聞編輯室裡頭可以自律的部分,可把此資料佈達且提醒相關人員,爾後再稍微注意即可。

朱委員:媒體在新聞報導上還是會有一些價值判斷,針對事實面很完整且是警方公布的重大社會新聞,若手法確實很惡劣,還是會有一些形容詞判斷在裡面,但當然還是有可以修正的部分,往後沒有必要之形容詞,將會盡量修正。

蔡委員:新聞記者本就要有是非,就不排除會有立場,尤其在烏俄戰爭中,炸死很多平民百姓,若不能以對錯黑白形容詞來撰寫新聞,則新聞就沒有是非立場了。

楊委員:新聞報導不免會有其立場,但要依事件本身做報導,在新聞標題的部分可能因字數簡短而需濃縮用詞,然而在主播播報及記者旁白時是可加以說明,透過說明可以了解事件是有經過事實查證的,且依據來源可能是警方或司法單位,這樣就可輔佐解釋簡短標題的完整性,所以不能單純以一個標題的文字,來判定說是不是有違新聞事實及查證。

田編審:

(一)   於前二次會議討論過後,新聞台也承諾對於新聞事實的部分儘量少用所謂的價值判斷,現行也做了修正。

(二)   新聞台基本上對於新聞的部分可不做任何的價值型判斷。但是對於所謂的犯罪行為這一塊,就重大犯罪、惡劣行為,基本上本就會有一些價值的判斷在裡頭。所以基本上,這個不是跟新聞事實的判斷,而是對這種行為的價值型的判斷。新聞台本就也會有立場去做這種呈現。

(三)   還是要依照所謂的無罪推定原則,以最後的審判為結果,理論上新聞台的報導不至於會去影響司法的判斷。

(四)   新聞台期望能夠有該有的表現,堅持其價值跟立場,而語意上的呈現會依前兩次會議討論的結果,作一些適當的修正。

主 席:

(一)   社會新聞之用字遣詞,媒體常在無罪推定,與公共秩序的守護者角色之間掙扎,形成兩難;一方面必須尊重無罪推定,另方面,媒體是社會秩序的把關者,因此對犯罪事實明確之事件,媒體仍應發揮社會監督的功能,予以譴責,以維護公共利益與社會價值。

(二)   期待觀眾對社會新聞尺度給予適當的容忍,以使媒體能發揮公器角色。當然媒體對社會新聞用詞應更為謹慎,維護媒體品味。

(三)   針對投訴認為報導是媒體的宣傳propaganda,顯係誤解。

所謂宣傳,為意圖明確別有所求之陳述,陳述者可從中獲得利益,但媒體是平台不是當事人,並無從中獲利之情事。

(四)   另外函文中提到新聞錨定(anchoring)問題,錨定係新聞處理正常程序。新聞人員會從眾多的事實裡面綜合判斷,形成定調與報導角度。

新聞錨定本就無可厚非,沒有錨定的處理過程,   新聞就會變成消息來源的傳聲筒或影印機。

參、第一季觀眾意見回覆處理報告

觀眾意見大部份為詢問節目資訊,其餘為反應政論節目有關之建議,皆以回覆及轉呈相關單位知悉,於會後也會將資料公布於官網。

肆、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