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113年度第三次會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3年度第三次會議

會議時間:113年06月11日(星期二)上午10:30

會議地點:新聞部6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有關三立新聞台113年5月27日《新台灣加油》節目播出來賓王義川稱,經由手機基地台訊號,可分析岀5月24日立法院前群眾運動(青鳥行動)之參加者年齡分布,並可比對該場參加者與近期519民眾黨集會及年初總統大選選前之夜參加者為不同人群等內容,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事實查證原則,提出意見陳述書及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羅彥傑

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

李玉梅(編審)

李東益(編審)

徐千惠(新聞部政論中心 主任)

陳鈺雯(新聞部政論中心 資深製作人)

紀    錄:

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有關三立新聞台113年5月27日《新台灣加油》節目播出來賓王義川稱,經由手機基地台訊號,可分析岀5月24日立法院前群眾運動(青鳥行動)之參加者年齡分布,並可比對該場參加者與近期519民眾黨集會及年初總統大選選前之夜參加者為不同人群等內容,經民眾反映涉有違反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及事實查證原則,提出意見陳述書及提送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一、事件說明

陳製作人:

王義川所提及的手機信令資料分析方法是其來有自不是創舉,在政府或者是很多活動當中例如疫情都有使用到,然而比較特別的是事實查核中心也有針對這個熱門話題做了一個說明,就手機信令分析法當中沒有違反個資法且把可識別資料隱蔽是合理合法的。

當天討論是因為國民黨覺得524活動是由民進黨動員的,用這樣的內容來對王義川提問,而王義川回答針對524、519、113都是不同的族群,用年齡區分為20到40歲,與太陽花及519的小草都是不同族群,就524活動主要是各個年齡層且男女都有,與民進黨的基本支持者組成也不一樣,而提到比例的部份主持人當下也有提問,在錄影的當下即針對人流分析查詢,且在我們以往的節目中有討論過,於新北耶誕事件華為介入是不是有個資外洩的事件,在中華電信官網首頁直接就有人流分析的資訊。

於事後有向王義川再次求證其資料的可靠性,且根據後來所開的記者會及在媒體上曝光的資料,與我們初步的查證是相吻合的,也驗證了他在節目上面的說法。

徐主任:

王義川是在錄製節目時突然爆料,製作單位於後製時做了三項查證把關:

1.中華電信確實有人流分析

2.詢問消息來源的依據及是否準確

3.其他縣市的類似活動分析

王委員:

錄影當下提出這樣的數據時就主持人也立即提問,提出疑問現在的數據有辦法做到這樣的分析。

製作單位除了上面三項查證,隨著事情發展的越來越多旁支,也立刻要求製作單位在YT連結上附註說明:

「王義川5月28日出面受訪表示,「手機信令資料分析方法」,是透過手機訊號取得人流特性分析,是目前商業市場進行活動調查的基本方法。 王義川解釋,這幾週的各項活動當然也會有相關市場分析公司搜集相關資訊,已是常態,他對本次立法院周邊活動人流資訊來自民間朋友取得,不是來自民進黨。」

二、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

此事有二個很重要的前提:

第一,我們是針對5月27日王義川在節目上發表的言論進行討論,王義川在社群媒體及其他媒體所發表的內容,不在我們的討論範圍之內,也不是三立電視台需要承擔的責任。

第二,所謂的事實查證是指合理的查證,依據立法精神,我們要進行合理的查證,儘管沒有辦法判斷合理查證的事實是否為真實,但只要盡到合理查證即可,因為媒體沒有調查權,也是保護言論自由。即查證的合理程度是「能證明其為真實者」,或者「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司法院釋字第509號解釋的原則)

進入本案,所謂的新聞評論是根據事實而進行的個人意見抒發,王義川確實在節目中提出二個新的事實,第一,過去新聞未曾報導過的事實,就是參與524活動的年齡層,第二個事實是524跟519及113活動比對是不同的族群。所以重點即在這二個事實是否有進行合理的查證。

首先要釐清,王義川在節目中並沒有提到個資而談論的是族群。政論節目是即時性的,在不知道來賓的發言狀況下,第一,主持人做了最初步的口頭查證工作,但這樣是不足的,因為王義川並未再做清楚的說明。

第二個查證為製作人在節目之後所進行的,之後還進行了第三跟第四次查證去說明所指涉的事實,而這個事實是有資料來源的。

中華電信的人流分析已經是一個很成熟的技術,也用於商業化的運作,在官網上都可以看得到,節目上提及的年齡跟族群,也是電信公司可以提供的服務,所以在這樣的情況之下,製作單位合理的查證王義川所講的,證明所說的內容是真實的,這部份是有做到持續式的合理查證。

此次的案件跟之前謝龍介的案情不同的地方是,謝龍介沒有清楚的資料來源,節目與製作單位也未查證;最重要的是,該節目具體指出特定的族群:「韓家軍手機都被掌握」。能清楚指出誰是韓家軍,誰不是韓家軍,已經是涉及個資的洩露了,跟王義川講的是一個大的族群的普遍現象是不同的。該節目不僅沒有做事後的查證,在節目中又提及了當時員警關切的狀況,「管區警察到家裡來關切,問我30號新竹場要帶多少人去」,造成民眾的恐慌,影響到所謂的公共利益。

而今天製作單位所提供的資料,有做到合理查證的步驟,在第一時間無法掌握到的訊息來源,之後也在YT做了補充說明,基於公共利益上是沒有惡意的,所以整體是OK的。

主持人是政論節目中非常重要的守門人,適時查證的概念要非常的強,編播採每一個階段都要進行事實查證,主持人是在節目播出去前的最後守門人,而在當下主持人第一時間的查證還有進步空間的。此外,查證的對象可以再多元些。

羅委員:

就查證的部份,我個人是認為做的不夠多。在主持人提問的部份,比較像是跟來賓的一種互動,看不出是「質疑」。

把主持人的言論分為兩部份來討論,第一是事實、第二是評論。評論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也不是我們可以去質疑的,但就524、519、113的人潮年齡做比對,這就是事實的部份,需要做好查證。而就查證的部份,就我個人的經驗來說,應該是向第三方查證,譬如這個訊息是跟電信業者所做的人流分析有關,應該去詢問電信業者,王對於手機訊號分析的說法是否有根據或在實務上是否做得到,以及在這當中是否有「去識別化」等。當然在當下是無法立即呈現,但事後應把採訪電信業者的畫面截圖等任何的證明留存,而非僅空口說白話。所以建議製作單位可以針對來賓所述事實的查證工作做成一個SOP標準作業流程,並將任何的查證都留下紀錄,才可以證明自己節目的可信度。

胡元輝老師曾在109年8月NCC News會刊裡面撰文,標題是「審慎查證 遏止媒體失能  事實是正確報導的礎石: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經驗與反思」。他在文中從新聞的查證帶到了台灣事實查核中心的查證,明確指出「透過一個以上的具名消息來源來查核訊息中的所有關鍵元素」。也就是說,詢問王義川的部份不算是查證,而是屬於引述消息來源的說法,查證是找出有別於他的具名消息來源及其說法,例如找到電信業者表示可以做到人流的年齡分析,這樣王義川說法的可信度也才會因此而提升。

而查證的部份,後來證實王義川並不是第一手消息來源,但製作單位做的不錯的地方是後續有持續的查證補強。

其次,我想請教各位的是,政論節目的社會責任或功能到底是什麼?我想,應該是促進民主社會的討論、民眾對公共議題的重視,或是讓民眾都能夠踴躍參與政治。若是如此,主持人跟來賓之間的互動要怎麼去拿捏才合乎分寸。在國外的優質政論節目中,主持人往往都是抱持一種不是完全信任、甚至存疑的態度去質疑來賓的發言。我在之前的會議中也有多次提及主持人不應和來賓過度親近,或至少保持中立。

作為政論節目主持人,或者媒體作為社會的公器,應促進有意義的民主討論,而非附和來賓的發言。若來賓為執政黨高層,更應監督,善盡第四權的社會責任。

李委員:

可以理解錄節目過程中臨時遇到突發狀況的確很難即時處理,而對於主持人的提問也不是贊成,是對於這個資訊想要進一步旳瞭解。

製作單位也做了許多的查證,但在後續持續查證中其分別的時間點可以記錄下來也可以較為明確一點。

另在YT下方的說明部份也可以再仔細一點,例如中華電信也有這樣成熟的技術等,將查證這件事情直接呈現出來,就是除了本人之外,還有其他佐證來證明這些資訊的可信度,因為是預錄的節目,在後製時如果來得及也可以將一些相關的說明用跑馬的方式露出。

杜委員:

就5月27日發言的部份有求證,但求證的力度可以加大、查證後的說明篇幅也可以放大,具體來說,不要放在下方的附註,而是螢幕的標題上,揭露的程度及時間要注意。

而從即時查證的部份的步驟,我覺得是OK,對電視台的第一個立即實踐查證的程序是有的,但節目應該是信而有徵,也要要求每個來賓應該立論有據 。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一)新聞自律委員會之功能,旨在協助媒體善盡其社會  責任,而非認證節目來賓發言內容之真偽;因此就本案而言,重點在於審視媒體有否盡查證義務,而非介入論斷來賓發言對錯,更何況與會委員均非資通訊專長。

(二)本次討論重點在於回應NCC來函對事實查證之詢問,就本案,查證可從四方面著手:

一是新聞當事人,即發言來賓應自我舉證所言為真,均有所本,亦即有明確可靠之消息來源,而非其杜撰;或謂有「消息來源應保密」之說,新聞學教科書有此論述,係在洩露消息來源時,會導致其工作、財產或人身安全遭受威脅,因此而遂行之保護措施,但就本案而言,應無此顧慮。

其次,可向相關電信公司查證,然可能涉及營業機密,媒體查證或有其困難;第三是向相關資通訊專家求證,此項查證應可著力;第四是引述第三方發言,或由次級資料佐證,三立在各方面已有呈現。

(三)NCC要求媒體應負事實查證之責,自有其法令依據與確保新聞倫理之善意執行,然政論節目常Live播出,或下午錄影、晚間播出,有其時間壓力,遺漏或失誤也在所難免,只要不造假、非惡意,官署或民眾均應予以媒體適度「容錯」空間,媒體也應以中立觀察者角色,不預設立場,公平處理政治或政黨新聞,並做出評論。

貳、臨時動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