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
107年05月31日(星期四) 下午六點。
二、地點:
6樓大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 舊宗路一段159號6F)
三、與會委員:
張若凡總監、姜明衡總監,吳聖文監製、李佳芬助理監製
法務室:江柏逵專員
四、列席人員:
【藝能事業部】洪任中副總
【業務部】胡閔雯副總、黃惠芬總監、陳慧娟總監、呂啟源總監、曾凡珊經理、劉建呈經理、楊仁杰副理
執行秘書:林芳玉組長
五、會議紀錄:
廖苡婷
六、會議議題:
「金家好媳婦」該節目置入呈現是否涉及節目與廣告未區分
七、討論:
略。
八、決議:
(一)按「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明文規定置入性行銷,除應依法「揭露置入者資訊」外,且製播之內容應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不得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不得誇大商品或服務之效果、不得過度呈現商品、商標或服務。
(二)查,置入性行銷及贊助之法規雖較過往寬鬆,然就置入商品之「客戶需求」及「節目品質」間,本公司應基於節目製播品質與編輯獨立性,勉力說服客戶,務使置入商品以自然方式融入節目情節,避免讓觀眾感受到有節目與廣告區分不明顯之情事,同時確保節目製播之質感。
(三)審諸本件臨演銷售員話術過於生澀,置入商品之鏡頭特寫過多,導致觀眾觀感不佳,有節目廣告化之感受。爾而節目操作置入性行銷時,應遵循下列方式進行:
1.業務單位、節目監製單位與客戶商洽時,應多溝通討論,務使置入商品橋段自然呈現,融入節目劇情,降低觀眾之突兀感、違合感。
2.在劇情與對白,可多運用分鏡手法或增加演員交談與互動,加以調節,自然融入節目劇情。
3.置入腳本與影片剪輯,應依「電視節目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之規定,以融入節目劇情之方式自然呈現,使節目置入性行銷既符法制,又讓置入商品之客戶獲得滿意之成效,謀求雙贏局面。
九、臨時動議:
無。
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