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時間:
108年09月30日(星期一) 下午五點。
二、地點:
6樓大會議室(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一段159號6F)
三、與會委員:
劉建呈經理、楊仁杰副理、姜明衡總監、張若凡總監、林知秦監製、孫證荃監製、黃曉玫總監、謝岳龍總監、王夢黛監製、曾琴製、謝孟芬監製
法務室:江柏逵專員
四、執行秘書:
林芳玉組長
五、會議紀錄:
楊雁捷
六、會議議題:
戲劇、節目於冠名及置入的操作規範
七、討論:
略。
八、 決議:
(一)在接受冠名贊助時,請先確認是否符合「電視廣告區隔與置入性行銷及贊助管理辦法」第2條第2款及第13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在冠名贊助圖案大小,不得超過頻道事業之標識。
(二)再重申接受置入贊助時,製播之內容應融入節目情節,自然呈現,不得刻意影響節目內容編輯、不得直接鼓勵購買商品或服務、不得誇大商品或服務之效果、不得過度呈現商品、商標或服務。
(三)爾後在冠名及置入上,若有無法確認之處,請務必與法務討論,避免使公司及客戶權益受損。
九、 臨時動議:
無。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