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112年度第八次會議

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2年度第八次會議

會議時間:112年11月29日(星期三)下午16:00

會議地點:新聞部6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 討論議題

一、為民眾反映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27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來賓苦苓指赴中國交流學者接受不正當接待事,NCC來函要求提請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為民眾反映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9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該節目內容偏頗執政黨。

三、新竹市議員鄭慶欽委任律師來函,有關112年11月1日播出有關指控其為新竹萬聖節活動八名臉譜男的幕後指使者一事。

四、為中國鹿鳴創新集團主席鹿百璟委託律師來函有關台灣通緝犯在中國洗白又犯案一事為不實之報導。

五、為民眾反應有關112年8月27日播出「1100整點新聞」節目播出「旗津海水浴場出現油汙 遊客手腳沾黏怒飆罵」報導,出現小女孩未穿著底褲走光之畫面,請回復民眾及逕復NCC。

六、客服意見報告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羅彥傑
臺灣兒少權益暨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
新聞部副總 白舒樺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線上)

列席人員:

李玉梅(編審)
陶起龍(新聞部攝影中心 副理)
林彥佑(新聞部政治組 副主任)
林欣玫(新聞部政論節目中心 製作人)

紀錄:

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議題一

一、為民眾反映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27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來賓苦苓指赴中國交流學者接受不正當接待事,NCC來函要求提請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事件說明

新台灣加油節目來賓苦苓在節目中提及學者至中國交流時會接受到一些不正當招待等狀況,但播出後引起了一些爭議,第二天的談話節目重新將事件再次說明,強調這是苦苓他朋友的個人經歷個案,而非一般通案。
另外,苦苓也在個人的臉書上PO說明,強調是個案,但他保留訊息來源。
再則,針對此事件,本公司對所有政論節目的主持群、製作群,進行一次教育訓練,要求節目單位遇到類似情況,要要求來賓將新聞來源講清楚及提出相關證據,主持人也可直接於節目中質疑來賓言論的根據,追問是否有事實的依據,如當下無法即時查證,於後製時可用標題方式補充說明。

而引起爭論的相關畫面,在節目YT影片中也立即移除,也於該網頁下方附註苦苓的臉書連結。

三、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這次事件似乎有違反比例原則的問題,對於向來講話精準的苦苓老師來講,確實有失言的疑慮。其次,主持人應該公正客觀的為節目保留討論的空間,不宜橫生枝節。在台灣目前氛圍極端的情況下,作為一個盡可能追求公正的政論節目,除了對錯之外,要注意發言合宜的比例原則,以及主持人的自我審視。至於,三立在後續處理SOP迅速,沒有問題。

羅委員:我這次特別上網找到NCC幾年前的一個委託報告,是由世新大學羅慧雯老師主持的,是針對歐盟以及英美日韓等國對於新聞公平原則及事實查證的一個跨國研究。先舉歐盟為例,有兩個重點,第一個重點為「回覆權」,電視節目如果因為內容指涉或錯誤資訊導致對任何人合法權益受損害時,必須給予當事人答辯權。以此來看,苦苓也是很技巧性地沒有指名任何人而遊走在灰色地帶。第二個為「不偏不倚原則」,尤其是在政治與選舉事件的時候更需要兼顧不同意見或讓當事人公平呈現,這次系爭事件也可以算是選舉相關的主題新聞評論。該原則指出,遇到選舉時要特別慎重,因為可能會影響到公共的利益。

回到台灣的情況來,當然並非所有報導都完全適用公平原則,但若是涉及社會重大議題及選舉,公平原則就完全或高度適用。NCC強調媒體自律很重要,尤其政論節目的影響力及表現會影響到換照的問題,中天就是違規太多次,尤其是事實查證的部份,導致最後不予換照。在此我要表達的是,像這次的申訴內容,指涉三立違反事實查證原則及損害公共利益,就是自律委員會最常遇到的討論議題,建議電視節目製作單位真的要從中學到教訓。

不過,三立這次有一個地方倒是值得肯定的,就是針對這次事件的內部教育訓練做得很快速及詳實,但如果可以在節目一播出的時候,主持人就很快反應,請來賓提出證據或挑戰他的話,絕對會比事後的補救效果來得更好。

這位申訴人有提到污名化的問題,其實污名就是造成歧視、偏見及刻板印象,我身為大學男老師也是感同身受,也會顧慮外人是否會因為苦苓的說法而看待我的眼光有所不同。最後我的建議是政論節目應有一定的格調,不要走向綜藝化,要有區隔,這次苦苓談論的這個議題及後來的內容走向,就有點綜藝化。

柯委員:針對這件事有四個建議

  1. 苦苓在節目中有說,不是每一個人都接受(不正當招待),顯示他知道這雖然是某種常見的現象,是個案不是通案。也因為他後來的解釋與緩衝,雖然會讓指涉的對象不是很滿意,但情節並無想像中的那麼嚴重。
  2. 這一整段不到一分鐘的評論內容,對整個節目的比重來說,其實不是那麼的強大,要看的是背後所論述的重點。苦苓談話的重點是強調,去中國是有高風險的,這個風險有可能會成為別人掌控的把柄。或許苦苓說的是真實的事件,只是舉的例子不是很好,在語言的表達上不是那麼的完善。倒是需要提出來討論的是主持人的角色,如果當時發揮一點掌控現場的談話內容,問題不會那麼嚴重,這部份可以再做改善的。
  3. 在事發後很快速的就舉辦教育訓練,這部份值得肯定。
  4. 電視台跟網媒是不一樣的,也不是脫口秀現場,政論節目必須要有自己的格調,主持人及來賓都應該要有所意識,電視台的政論節目是要高品質的。

李委員:首先,教育訓練的部份真的辦的很快速,但未來節目跟主持人的部份可以像教育訓練中所言,對於消息來源的說明要做一些事實查核,對整個節目的品質上面更可以被看到。

雖然我本身不是大學老師,所以個人感受沒有這麼的深,因為苦苓表述的時候有說明,但如果是老師學者確實也是可以理解的。

王委員:新聞部在節目隔天接獲老師反應之後,就立即啟動處理措施,不僅要求製作單位檢視節目進行下架,另外也要求來賓苦苓提供說法查證,並在周依一當天晚上由主持人轉述苦苓的後續澄清說法,另外在YT節目連結的部分也附註完整說明。

        至於針對主持人的現場掌控狀況,也立刻在周一早上由我這邊親自來跟所有的主持人和製作人,再次強調節目當中主持人中立角色的重要性,爾後節目主持人都應該發揮立刻質疑跟求證的精神。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有消息來源未必是查證,也不表示消息正確,系爭節目來賓論述僅是他友人的個人經歷或聽聞,並不能呈現所有兩岸學術交流的態樣,顯係失當。而節目主持人輕率回應,亦非得宜。

此外,雖然來賓FB有所說明,但FB的讀者跟本節的觀眾並無重疊,且讀者群與電視收視人數相差懸殊,發言來賓FB事後的說明,應非針對收視觀眾的道歉。

本委員會建議,爾後來賓以傳聞代替查證,主持人回應謹慎,節目播出時也應有適當處理。

議題二

一、為民眾反映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9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該節目內容偏頗執政黨。

二、事件說明

投訴的民眾把三立、年代及民視全部都寫在一起,反應這幾家公司的談話性節目都在批評在野黨稱讚執政黨。本公司收到來函後有與投訴者電話聯繫,投訴者表明也都有收看TVBS跟東森的節目,各台立場都很鮮明,並不是只有申訴中的電視台有鮮明立場,本公司回覆民眾,基本上我們也都有邀請藍綠,而日後會盡量達到平衡的狀況。

三、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傳播學理有一個概念叫做「頑固閱聽人」,永遠聽不見別人的話。製作單位應該小心,不要讓自己反而掉入「頑固閱聽人」的陷阱。

羅委員:以前念書的時候,都記得師長或新聞界前輩說媒體就是永遠的在野黨,就是要監督執政黨,然而到了實際的工作環境,卻又不盡然是如此。但不管誰是執政黨,理論上媒體都應該善盡監督批評的責任。

柯委員:有閱聽眾的監督跟批評都是好事,可以轉化為節目跟電視台進步的動力,再來閱聽眾的觀點同時是他的言論自由都予以充分的尊重,可以將其意見當作製作節目時的提醒。

李委員:製作單位這邊很用心的跟當事人直接用電話的聯繫,這意見可以給製作單位當作是很好的建議,未來在製作節目時可以更加的謹慎及公正的做相關報導。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建請電視節目製播應根據以下的原則:1.議題平衡2.來賓平衡3.適當查證4.避免情緒的發言及引導。

議題三

一、新竹市議員鄭慶欽委任律師來函,有關112年11月1日播出有關指控其為新竹萬聖節活動八名臉譜男的幕後指使者一事。

二、事件說明

新聞中有訪問到議員本人也否認這樣的狀況,但事後發了律師函要求下架新聞及道歉,基本上整個查證跟平衡上有做到善盡到責任,至於其他人的想法及意見還是必須在新聞上呈現,為表達各種不同的聲音。

三、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三立在這一則新聞不管是查證還是相關操作都是標準動作,有善盡職責,因這事件本身在新竹市輿情也是很受關注,舉辦萬聖節活動中出現奇怪的現象在現場,這事件是可以被揭露及討論的。

至於鄭慶欽議員否認的部份,建議可以用圖卡說明更為清楚,讓其當事人覺得所表達的意見有被揭露出來。

羅委員:三立的處理沒有問題,只是建議記者在語氣上可以不用那麼肯定的方式表示,媒體畢竟不是檢警單位,可以做司法調查。記者可以在最後帶到說「相關案件有待檢警調查」,這樣也可以避免新聞審判或媒體審判的疑慮。

柯委員:這事件壹電視及民視都有討論到,只是沒有提到鄭慶欽的部份,三立應該是在強而有力的證據下才指名道姓的寫出來,所以這則新聞是沒有問題的。

也同意羅委員所說的,口白語氣的部份可以稍作調整,例如接獲爆料比較感覺像是未經查證,可以改為經消息來源指出,這樣的修正整個感受就會不同。

李委員:這則三立做了蠻好的查證動作,但有一個地方是如果可以讓社會大眾知道此案還在進入檢警調查偵辦當中,如柯委員所提及的口語上用接獲民眾的消息來源,這樣就會知道是從一個非常公平客觀的立場來報導此新聞。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新聞事件中臉譜男作為明顯阻礙言論之自由表達,因此此事件具新聞價值,應予報導、討論。

雖新聞中有明確的指涉對象,但被指涉當事人亦有充分回應陳述,處理已具平衡原則,尚稱公允並無不當。

但爾後若有類似的狀況在語氣或文字上應適當的調整,不宜使用肯定句,形成媒體審判。

議題四

一、為中國鹿鳴創新集團主席鹿百璟委託律師來函有關台灣通緝犯在中國洗白又犯案一事為不實之報導。

二、事件說明

這是一個特殊的社會新聞案件,是一個台灣的通緝犯潛逃出境到中國,後又用中國的身分證通關回到台灣,整個查證過程有回應跟做法,目前詐欺案件部分仍在司法偵查審理中,有很多出面指控的被害人。

三、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這是敘述一個事實,而事實查證的過程來講,也有得到官方的回覆,所以這則新聞是OK的。

杜委員:對於相關的操作查證是很正確的,只是講述詐騙事件及偽造身份的比例長度及篇幅建議可以稍作調整。

羅委員:其實對方的律師函內容就有提及,「新聞媒體記者自應證明其有相當理由」。這個部份,三立確實有做到,所以不需要道歉或者是下架,我認為是沒有問題的。

李委員:新聞部份沒有問題,只是影片中沒有提到移民署的回覆資料,所以如果可能的話未來可以用口白的方式去做一些說明,讓這部份更為完整。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此新聞依據製作單位表示有經過適當的查證,因此新聞事實報導並無不當,唯沒有當事人之說明在平衡處理應可加強。

議題五

一、為民眾反應有關112年8月27日播出「1100整點新聞」節目播出「旗津海水浴場出現油汙 遊客手腳沾黏怒飆罵」報導,出現小女孩未穿著底褲走光之畫面,請回復民眾及逕復NCC。

二、事件說明

這個新聞在畫面上確實有稍微疏忽,在旗津海水浴場出現油漬的狀況,由民意代表接到反應後召開記者會,所提供的照片當中就是被投訴的畫面,而攝影在拿到畫面直覺是議員助理所提供的應該沒有問題,當下以為是腿的縫隙,播出後接到民眾反應,為避免爭議就將畫面修掉了。

三、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提醒在剪輯畫面時是連續的影片,但民眾看到的是截圖,對於每一個畫面應該要慎之又慎。

羅委員:製作新聞有三個面向要特別小心,就是涉及兒少、個資及性別平等,其中兒少最為棘手,所以真的要特別、特別小心,爾後請編審也再多督促同仁注意。

柯委員:坦白說新聞從頭看到尾會把焦點放在油污的事件當中,並沒有特別注意到,但有些民眾的重點並不是放在新聞主題,所以這部份確實是疏失,畫面處理要再審慎加強。

李委員: 針對這個新聞我有在去網路上查了,目前沒有再看到此照片,當天也緊急做了處理,很快速的處理很重要。

王委員:已再一次提醒採訪中心,尤其是第一關剪輯畫面攝影的把關重要性,由於電視小畫面常常不易發現細節,所以第一關在負責剪輯的攝影就必須要清楚自己剪輯畫面的狀況,這部分已加強教育訓練。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新聞畫面出現小女生不雅的鏡頭是有不當,爾後若有類似的畫面應予以霧面處理。

議題六

一、客服意見報告

大部份都是政論節目的,針對議題的討論或是執政當的監督及對在野黨的批評,認為在政論的部份有偏綠一點。

二、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大部分客服的意見聚焦在政論節目的主持人跟來賓,少數提及特定議題討論太多,例如柯文哲或高虹安。但就議題而言,基本上目前都是還OK的,但主持人跟來賓有很大的調整空間。這幾次自律委員會議,大家都同感政論節目主持人的重要性,如同剛說的教育訓練所提的內容。

另外就是主播,觀眾對於新聞的感知其實來自主播稿,主播稿引導新聞的走向,也定調新聞的屬性,主播稿是塑造觀眾這則新聞的第一印象,非常的重要。現在可能是受到自媒體及Youtuber的影響,主播稿的風格愈來愈活潑,有時會造成語詞文字上的誤導,所以建議主播在口語的表達上能夠再嚴謹一點。

杜委員:主持人在用詞遣字要特別的注意,因為很容易被關注。

羅委員:雖然未必多數的建議都值得參考,但我發現也有民眾建議新聞台多報導防止詐騙的新聞,還有洩露個資會加重刑責等新聞,算是有建設性的意見,貴台可以參考。

李委員:針對主持人的部份可以多做一些調整,讓民眾可以對三立新聞所製作的節目更有信心及更多的支持。

主  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觀眾意見的部份對政論節目主持人及來賓議題有所期許,請製作單位參酌處理。

貳、臨時動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