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02年度第五次會議

會議名稱:102年度第五次會議

會議時間:102年11月04日(星期一)下午16:0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八樓會議室

          台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相關事宜研討

          貳、針對公共區域自殺事件媒體報導應如何拿捏

參、臨時動議

主席:蔡莞塋(新聞部採訪中心副理)

出席人員:政治大學鄭自隆教授、輔仁大學大傳系林維國主任、玄奘大學新聞系杜聖聰主任、林慧珍(財經台總監)、蔡莞瑩(採訪中心副理)、王若庭(編播中心副理)、簡振芳(SNG暨攝影中心主任)、黃紹華(編播中心製作人)。

記錄:張曉韻

內容:

壹、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之相關事宜研討

簡振芳:名人爭執家事的部份,包括于美人、薛楷莉、李聖傑及宣明智事件,先前衛生福利部召開與衛星公會、自律委員會及相關單位之會議,於會議中提及,電視媒體及報紙都觸犯了兒少法中的權益保障法之隱私權應用原則,衛星公會希望內部自律會中擬定出規則。

    關於衛福部所發出的新聞稿,是針對兒童少年穩私權的部份,如內容含有一些負面的資訊,對兒童少年身心發展及影響相當深遠,當少年無力捍衛自己的權益,國家更應予以特別保護。包括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不得報導或記載涉及保護性案件,其就連父母親的名字都不得出現,其名字且足以識別身分之相關資訊皆不可公告。

蔡莞瑩:于美人此則是當新聞播出後因其爸媽為名人故其同學可辦識出身份。

簡振芳:先前宣明智事件各家媒體皆可能觸法,因兒少法的主張是完全都不可透露。

杜聖聰:製作類似的新聞時,應盡量避免兒童的影像露出。

鄭自隆:這樣的限制有點廣泛,建議可以申請相關法條的限度,其足以可辨識出身份的資訊,應該是針對不特定之人,如原已經是知名人士的話,其就侷限新聞自由原則,應與電視公會研討相關新聞自由的限度。

蔡莞塋:所以目前類似的相關事件,就完全無法播出,但就其于美人原就是知名人士,享用眾多的社會資源,應該是可接受公評。

    其相關法令的限制,於性侵及家暴事件,目前這類皆都不製作相關新聞,因非名人的部份,學校、校服及相關資料也皆不可露出。

鄭自隆:以宣明智這則來論,因公司經營者的個人特質會影響到股票的漲跌,影響到很多投資人,故是可接受公評。

林維國:新聞媒體與法條及一般民眾觀感這三個條件下找到一個平衡點,在這之前先追溯此兒少法立法的立義,兒少法的立義為保護兒童,並非保護父母。

    另外提一個觀點,以宣明智的這個案例來說,兒童的母親為主動開立記者會及發稿,這部份也是會有會罰責的,媒體在此只是個平台,在此法律要如何認定,法律責任的位階需要先釐清。

杜聖聰:在製作新聞時,當事人的相關可辨識出身份資料都必須避免,其次透過後製效果將畫面修改。

林維國:於後續的公聽會中,應將相關事件之案例及發展列入研討。

貳、針對公共區域自殺事件媒體報導應如何拿捏

簡振芳:再來要討論的是落軌事件,為防於報導時會引起模仿效應,於處理自殺案件時已非常嚴格,報導的源由是因為會影響到乘客的運輸。

結 論:針對落軌事件的新聞價值,選擇適當的用辭及不要過度延伸來報導,確實查證事實,不要揣測其動機,不要有軌道畫面的露出,用有用的資訊來取代事件的本身(例如:擔擱多少時間,將如何影響通勤),因捷運一日運輸量非常之高,對民眾的影響相對來說極高。

參、臨時動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