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會
會議名稱:112年度第七次會議
會議時間:112年10月27日(星期四)下午16:15
會議地點:新聞部6樓會議室
會議議程:
壹、討論議題
一、為民眾反映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5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來賓郭璽指徐巧芯手上錄音帶為馬文君提供係造謠抹黑一事,NCC來函要求提請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同上案,為徐巧芯本人來函指稱於個人YT直播中,說明錄音帶消息來源並非馬文君,且郭璽未經查證在節目中指稱她本人為馬文君打手,不符合查證義務。
三、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5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來賓稱前新竹市政府文化局長錢康明不滿李忠庭插手新竹市萬聖節活動乙節,經民眾反映,錢康明已表示無此事,疑有造假消息一事。
貳、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
政治大學傳播學院教授 鄭自隆
出席委員: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文化大學資訊傳播系教授 柯舜智(線上)
文化大學新聞學系教授 羅彥傑
新聞部副總 白舒樺
新聞部副總監 王若庭
列席人員:
田炎欣(總編審)
李東益(編審)
李玉梅(編審)
劉俊麟(新聞部總監 政論編審)
陶起龍(新聞部攝影中心 副理)
廖千誼(新聞部採訪中心 主任)
陳鈺雯(新聞部政論節目中心 資深製作人)
紀錄:
張曉韻
壹、討論議題
議題一及議題二合併討論
一、為民眾映三立為民眾反映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5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來賓郭璽指徐巧芯手上錄音帶為馬文君提供係造謠抹黑一事,NCC來函要求提請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
二、事件說明
第一、二議題為同一件事,其中一件為NCC來函另一則為徐巧芯本人發函,為針對10月5日來賓郭璽說徐巧芯手上公佈潛艦機密外洩的錄音檔是由馬文君提供的,是否只用了單方面郭璽的說法,另徐巧芯本人要求節目製作單位於同時段節目中澄清。
事件為黃曙光提及某立委在處理潛艦案,來賓郭璽指控其立委即為馬文君,節目因此討論潛艦機密案,而郭璽為事件當事人,所以邀請他來節目中談論此案,其中有討論到徐巧芯所放出之相關錄音檔,錄音檔中有郭璽跟韓國顧問的對話,而馬文君在臉書上指出與徐巧芯公佈的錄音檔內容為一樣的,因此郭璽間接帶出錄音帶來源是出自於馬文君。
當下其實整個系列是扣在馬文君洩密案,而徐巧芯為什麼會跳出來公佈那幾個錄音檔,當時的輿論風向都有在質疑徐巧芯為馬文君的打手,前面的脈絡一路發展而來的。
而當隔日10月6日 徐巧芯在臉書上有說明其錄音檔並非由馬文君提供一事,節目於當日即將其說詞完整呈現出來及移除YT相關影音亦於下方註解徐巧芯的說法,於10月6日有邀請徐巧芯來上節目,其回應表示通告已滿無法參加。
節目中除郭璽立場的標題,亦有穿插徐巧芯反質疑事件的標題,雙方立場在節目中皆有所標明。
三、委員發言內容:
柯委員:潛艦國造是攸關國家軍事能力的重大公共議題,是否涉及洩密受到全國注目,政論節目作為公共事務的論壇空間,正可深入討論此事題。但也因為是言論表達的節目,誰參與討論、誰來引領討論,是決定內容品質的二大關鍵因素。本節目探討此議題用意良好,但來賓的平衡性較不足,雖然有呈現徐巧芯的說法,但相對薄弱;郭璽的發言內容從主觀認知出發,缺乏事實查證,主持人應站在公平中立的角度,提醒及確認來賓的發言內容,而不是再以有立場的發言引領討論的走向。還有鏡面上的標題,也應儘可能的客觀確實,避免臆測的問句,例如「馬文君的打手?」、「也踩洩密紅線?」等看似中立實則含有預設立場的文字。徐巧芯在YT的直播未能及時看到,可以理解,除非除巧芯有告知直播時間;所以在知情後,即在節目中由主持口播聲明內容,也於新聞中更新訊息,這部分的處理是OK的。
羅委員:針對「馬文君打手?徐巧芯連爆錄音檔緊咬郭璽…也踩洩密紅線?」這個標題中的馬文君打手?雖然有打問號,但已經涉及指控的意涵,所以指控的同時最好能夠有當事人當下的回應,另此話語為郭璽之言論,為其言論自由,但若郭璽在上節目之前就有預告會有此指控,就應該儘量邀請徐巧芯上節目。
陳製作人:於10月6日有邀請徐巧芯本人上節目,但她沒有同意。
羅委員:沒有當事人容易讓節目一面倒,會缺乏當事人的回應,因標題涉及指控的意涵,可是卻沒有一個可以回應的平衡,所以如果說節目在播出前就已經掌握到,大概有這樣一個爆料控訴內容的時候,就應提前請她來回應。
王委員:我們節目裡面也有徐巧芯的說法標,他指控郭璽有哪些疑點,有兩個標題來呈現徐巧芯的說法,徐沒有親自回應,但是節目標題有呈現徐巧芯的意見。
陳製作人:所以我們是拿徐巧芯的指控去問郭璽,郭璽也是說那個錄音檔就是馬文君給的,其實只有兩三句話這樣帶過去,這個部分在當天節目中是非常小篇幅並非節目當日重點,節目主要在討論的議題也是以馬文君為主。
王委員:這裡也解釋一下為什麼會去下馬文君打手問號的標,那是因為潛艦洩密案其實全都扣在馬文君身上,但突然徐巧芯公佈了那幾個錄音檔,當時的輿論風向才會質疑說她是馬文君的打手,整個是有一個脈絡在的。
羅委員:來做一個對照討論,其中有一個標「郭璽還原」這四個字,其實這樣就算是一個比較接近平衡的標,有徐巧芯也有郭璽的立場,前面的「打手」就比較偏向「指控」,如果這只是佔節目的一部份,那這標題的指控也偏重。建議主持人的角色其實很重要,可以去挑戰一下來賓的言論,因為節目不需要幫來賓的言論負責,來賓要自己去澄清與解釋,雖然可能會造成有點緊張的氣氛,但這個挑戰是有必要的,例如來賓的指控有沒有證據,是可以挑戰他拿出證據的。如果是來賓的推論就可以在標上加上「郭璽指控」,因為是由他指控的就要自行負責其言論。
杜委員:對於雙方相關的爭論,對於徐巧芯的這個部份可以揭露我們有邀請的誠意跟事實。
固然要讓郭壐完整陳述意見,但這裡提醒主持人應適時的去揭露徐巧芯的若干指控,不管是轉述或是指控盡量語氣持平去做一些精簡的摘要。
再來可將確實有邀請的訊息在節目進行中用快訊的方式提及或將主要論點直接呈現出來。
在遇到高度爭議的議題應兩面俱呈,盡量做到衡平原則。
田總編審:主持人在主持的時候,要把來賓的話稍微再轉述一下,然後提出質疑,不要完全照單全收,可多一個提問,例如問郭璽有什麼證據可以證明是馬文君提供?多問一句去質疑來賓的說法,或是當節目沒有找到另一個當事人的時候,可以在節目標題呈現或直接說出,例如:對於郭璽的說法我們正在跟徐巧芯求證中,再強調平衡跟查證絕對是必要的,才不會造成困擾。
王委員:補充一下,在第一時間因為節目的整體架構中只占了很少的部份,因此不夠周全,但在隔天我們就馬上提到徐巧芯有針對這個議題做說明,並在節目中很完整的念出徐巧芯臉書的po文,當節目發現有這個疏漏的時候也是馬上做了這個滾動式的平衡與補充。
主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 系爭節目關於潛艦國造洩密事宜,此議題涉及國家安全與公共利益,因此節目列為討論項目並無不當。
- 來賓郭璽指控錄音檔係由立委馬文君提供,為來賓個人發言,縱有不實或缺乏查證,但來賓既已清楚表達,指證歷歷,現場主持人並無資料或證據就不宜直接介入質疑。
- 而投訴人徐巧芯另在臉書表示她與馬委員並無私交;因此對此段來賓發言的投訴,屬於郭璽與徐巧芯兩位個人的言詞交鋒,節目作為中立平台,只能讓雙方論點公平呈現解。
- 不過既有投訴人反應,基於衛星廣播電視法規定,若投訴人有簡明聲明稿,原節目可代為宣讀聲明澄清。
- 此外上掛YT的影帶,業已標示澄清完竣,而標題寫出馬文君打手亦不合適,因此在網路新聞中應同時予以取消或修正。
- 爾後若遇到高爭議議題,應考慮討論主題內容與邀請來賓的平衡,而主持人更應秉持中立立場處理議題。
議題三
一、三立新聞台112年10月5日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意見,有關來賓稱前新竹市政府文化局長錢康明不滿李忠庭插手新竹市萬聖節活動乙節,經民眾反映,錢康明已表示無此事,疑有造假消息一事。
二、事件說明
新台灣加油有一則新聞前文化局長錢康明離職後不間斷的爆料,市長男友介入市政府的晚會及跨年晚會等事宜。於9月12日節目中由王義川在節目中轉述此新聞及提出質疑,而錢康明在9月13日給自由時報訪問時否認萬聖節案一事,民眾反應錢康明已否認,是三立編造假消息。
後求證製作此新聞的記者,其消息來源為新竹某市議員,記者並有留下與此一市議員的對話紀錄。
另於9月18日民進黨的市議員有開記者會說明此萬聖節案標案的確是有問題的。
節目單位在當下都有與錢康明聯繫求證,但都是已讀不回的狀況。
三、委員發言內容:
杜委員:當求證過程有所本時,還是需要有錄音檔,如果沒有留下足夠之佐證,就會比較麻煩。記者確實善盡查證之職責,而基於保護消息來源,也確實是有所本,這就是可以被揭露的。
羅委員:其實做過媒體都知道要兼顧時效與查證往往是兩難的衝突,以我的看法有的時候真的要忍痛放棄,就是沒有足夠的證據只有一個二手傳播的姓名資料的話,寧可先忍住,要不然就是最後到法院見真章,看到時可以提出什麼證據?就例如國外媒體紐約時報他們真的是追查了很久才能夠把事情查得很清楚,衡量一下哪一個是比較重要的利益,哪一個是可以放棄的?
王委員:那請問如果有很明確的消息來源的時候也不能處理嗎?
羅委員:要怎麼定義多明確,消息來源講的不見得都對。
廖主任:其實我們那時就記者得到這個爆料議員的說法之後,有同步去做一些查證,對方很斬釘截鐵的確認,錢康明是當時來找他抱怨的。
杜委員:若沒有第一手的證據,譬如包括剛剛跟線民的對話,或者是任何可以證明你們有根據的證據,都要截圖或錄音等。
柯委員:我覺得這則新聞三立冒了一個很大的風險,因為沒有直接跟當事者求證,雖然有民代這樣的線索,但沒有當事人的說法,這樣風險蠻高的,雖然可能接近事實也可能不是,剛羅委員提到紐約時報,他們在做所謂的報導性新聞的時候,真的是非常謹慎,是真的花了很多的時間去找證據。
再來為了保護消息來源不能透露,但真正要調查的時候,又會很缺乏直接明確的證據來說明查證的情形,所以真的要非常的小心。
田總編審:這個問題在於錢康明沒完全否認此件事,加上他在個人臉書上表達很多相關事證與言論,所以要去陳述的重點應該在於記者在採訪這件事情時,有可以讓記者相信為真的事證,足以令人相信為真,基本上就符合事實查證原則。
王委員:補充一下,記者在求證錢康明時都是已讀不回,所以也是有試著查證,並不是單聽線民的說法。
主席:綜合委員發言,結論與建議如下:
- 系爭內容為來賓發言,為尊重言論自由,主持人自不應直接介入質疑。
- 被指控當事人意見沒辦法在現場呈現,但應於後續節目中追蹤訪問或邀請上節目說明,若當事人不願意受訪或出席節目,也應該在節目中以適當方式說明,以示媒體負責態度。
貳、臨時動議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