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1年度第一次會議

會議名稱:111年度第一次會議

會議時間:111年01月05日(星期三) 17: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6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

會議議程:壹、報告事項

貳、討論事項

(一)    新聞議題三則

(二)    新台灣加油節目議題八則、鄭知道了節目議題十二則

(三)    民眾反映110年11月24日新台灣加油節目各案討論

參、臨時動議

會議主席:中正大學傳播學系胡元輝教授

出席委員:政治大學傳學院教授       鄭自隆

銘傳大學廣電系教授      杜聖聰

臺灣兒少權益暨

身心健康促進協會秘書長   李姿佳

三立電視新聞部總監       朱緻恩

三立電視新聞部總監      蔡莞瑩

列席人員:   新聞部總編審             田炎欣

新聞部編審               石文炳

新聞部政論編審           王若庭

新聞部財經台總監         蘇欣偉

新聞部副理               陳其銳

新聞部副主任             洪睿妤

新台灣加油節目主持人     廖筱君

新台灣加油節目製作人     陳鈺雯

前進新台灣節目主持人     許貴雅

鄭知道了節目製作人       徐千惠

紀    錄:張曉韻

壹、 報告事項

(一)上次會議追辦事項:教育訓練課程已確定於1月19日辦理。

(二)觀眾申訴案件:統計與回覆情況,均依規定公布上網。

貳、討論事項

議題一

一、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有關三則新聞報導用詞不妥事,要求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784401號、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10990號)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新聞不會完整呈現法律條文,故於製作時又要讓觀眾能夠簡而易懂,建議用中性的方式操作例如:嫌犯。

鄭委員:

(一)  毒蟲是對吸毒者或毒品交易的一種稱呼,在官方文書裡也是一樣的處理方式,此事件的當事人本身有藏毒,這樣的稱謂應無不當。

(二) 在法律上有所謂的無罪推定,但媒體有其社會責任,可以反映社會的真實面及期待,該新聞中的行為稱為惡少對加害人可形成輿論壓力,符合社會的期待。

(三) 性交易沒有除罪化,該報導沒有失衡及帶風向,也無企圖操弄公共事務的輿情,事實上並無不當之處。

李委員:

(一) 基本上毒品確實過往官方政府也是用這樣的名稱,而吸毒及販毒我會拆開來看,毒蟲比較像是針對吸毒,假設是針對吸毒的人用詞可能要調整一下比較合適,會使用毒品大部份是有所依賴、挫折自卑等狀況的人,故可再思考是否會達到嚇阻效果,而媒體的部份希望用比較正面的角度去引導大眾,負面的影響可能會讓原吸毒後想回社會的人是一種壓力,建議用適時陳述且不用特定詞的方式呈現。

(二) 對於第二案沒別的意見,而第三案的越配目前倡議裡都會用所謂的新住民稱呼,假設今天的直播主是台灣籍標題還會用這樣的方式嗎?確實性交易目前是不合法,但標題建議不要特殊化較會適當。

主  席:國外優質媒體的製播準則常常會就用詞用語制定規範,並隨時代變遷做出調整,可以作為我們的參考。

媒體功能有不同的理論與研究結果,基於媒體的影響力,我們在用詞用語上還是要多做考慮。

結 論:

(一)   毒蟲、惡煞等具強烈價值判斷的用語,係引用執法單位的新聞稿或官方文書,應無違法問題。惟用語意涵常隨時代而變遷,宜謹慎使用,考慮對報導對象所可能形成的長期影響,並避免形成污名化效應。建議強化相關用語規範,以利同仁遵循。

(二)   有關社會案件等相關題材的報導,應妥慎用詞,避免將事件簡單化,並謹守罪刑法定主義的原則。

議題二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來函有關新台灣加油節目議題八則、鄭知道了節目議題十二則,要求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二、 委員意見

鄭委員:

(一) 新聞要客觀中立,評論可以有立場,這是新聞學的ABC,處理評論時如果是純粹的意見的表達,自屬於言論自由,但是如果有涉及所謂事實的部分,就必須查證。

(二) 關於議題的選擇是不是過於集中,或是有針對性,這有兩種論點,一是新聞室的判斷,屬新聞自由,他人不應置喙,另外一種觀點是媒體作為工具,應該多元;請製作單位酌參。

(三) 關於來賓的邀約,基本上一定要平衡,若有邀約但不來,應備存記錄,此外除人數上的平衡之外,也要注意份量上的平衡。

(四) 主持人的舉止是節目風格的呈現應予尊重,但從新聞倫理的期待來說,應作為一個中立的引言人,讓所有來賓能夠暢所欲言。

杜委員:對於政論性的節目,來賓基本是在表達意見和立場,贊成剛才鄭委員提醒的,這沒有對錯之分,不過主持人的部分還是要去信守,盡可能中立的立場,除了言說論述上的中立,其言論的時間也要盡量平衡且客觀。

然而在邀約侯選人的部份如果本人不克參加也可以考量邀請同陣營的相關人員。

最後有一個問題,本是對的事情但在不同的時間把它論述出來,有可能就變成錯誤的狀況,在可控的範圍內,主持人的把握度很重要,這也是對主持人的期許,來賓只要心存善念,立場完全的揭露,盍各言爾志,以上說明。

主  席:政論節目雖然與新聞報導節目性質不同,但依據現行法規及國際規範,仍需重視事實查證與公平原則兩個部分。有關公平原則的重點是節目在處理重大政治與產業爭議,以及與當前公共政策有關的重大事項時,需注意是否包含相關的重要觀點,並給予符合比率的呈現。

有關事實查證的部分,民眾的意見當中,多數並未具體提出與事實不符之處,難以準確處理。從製作單位所提出的說明資料及影片中,可以了解相關論述有其依據,其中不乏官方文書與政府文件。製作單位對於牽涉當事人品德的指控湏特別注意是否經過合理查證?這些指控的依據若是來自單一消息來源,卻乏足夠證據,就必須進行再查證。

結  論:

(一) 製作單位就相關質疑皆提出了說明及依據,顯示主持人與來賓的評論皆有所本。請製作單位要特別留意評論所依據的事實是否經過合理查證,特別是針對網路資訊及單一媒體報導所提出的評論,並就不同論點的呈現比例進行更細緻的檢視,以掌握公平原則的要義。

(二) 製作單位已盡力邀請議題涉及的當事人上節目,或將當事人相關論點在節目中做出呈現,未來仍可以盡力嘗試透過出機採訪等方式,讓受評論的當事方有更多表達意見的機會,並以適當的方式在節目中向觀眾說明已做過的努力,以澄清外界不必要的誤會。

(三) 節目雖可有觀點,但主持人仍宜站在促進理性討論與對話的立場導引節目的進行,來賓也應力求在事實基礎上提出評論,製作單位則避免節目中出現過多情緒性的用語。

(四) 歷史資料影片的使用宜讓觀眾理解與即時新聞事件的差別,以免造成認知上的混淆。其方法可以是在畫面上註記,或是透過主持人的口白等方式。

議題三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851671號函稱:民眾反映110年11月24日三立新聞台播出「新台灣加油」節目,針對主持人的部份及相關資料查證之說明,提交新聞自律委員會討論,限期回覆並於官網公布會議紀錄。

壹、 委員意見

杜委員:主持人再現來賓言論,是為完整論述議題的脈絡,為電視新聞作業的標準SOP

李委員:就函中所節錄的部份來看,消息來源好像不太明確,但段落看完後確實是有脈絡化的,過程完整描述,整體沒有問題。

鄭委員:前面引述新聞有做到平衡,主持人是幫來賓言論做歸納及結論,本身沒有多做價值判斷,故並無來函所指稱之疑慮。

結  論:

(一)     製作單位說明主持人的話語有其前後的脈絡,並非個人的評論,可以澄清單純截取片斷文字所可能造成的誤會。不過,主持人未來在主持的語氣上可以採取更清楚而平和的表達,以免產生外界的誤解或疑慮。

(二)     有關民眾陳情反應所提及的事實,製作單位提出了相關資料與說明,應可作為佐證。建議這些資料應完整整理後提供給監理機關參考。

參、 臨時動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