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自律委員110年度第六次會議

會議名稱:110年度第六次會議

會議時間:110年06月07日(星期一) 上午11:30

會議地點: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新聞部8樓會議室

臺北市內湖區舊宗路1段159號8樓

會議議程:壹、新聞議題討論

貳、臨時動議

出席委員:世新大學       陳清河副校長(召集人)

政治大學廣電系 黃葳威教授

銘傳大學廣電系 杜聖聰教授

三立電視新聞部 朱緻恩總監

列席人員:   田炎欣(總編審)、石文炳(編審)、陳其銳(新聞部-攝影編審)、廖筱君(新台灣加油主持人)、陳鈺雯(新台灣加油製作人)、洪睿妤(行政組-主任)。

紀    錄:張曉韻

壹、 新聞議題討論

議題一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251810號函稱: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節目於110年4月26日播出「詹姓女老師疑似遭警不當盤查新聞」一事,經民眾反應已進入司法程序涉新聞自律。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

(一)  整個事件的脈絡是可以理解的,但新聞必需兩面俱呈及符合比例原則,就詹老師的部份很充足,而中壢分局僅表示拒絕受訪過於不足,在標題的部份要不定時的揭露有查證的過程,而不是單方面的比例較高。

(二)  依據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之第8條第3款,影響社會大眾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安全,有告知民眾注意防範之必要的規範,所以此案件是可以被討論的。

(三)  主持人在節目中要保持中立,除為當事者打抱不平之外,也必須將警察的論述呈現,以達到平衡原則。

黃委員

製作單位有聯繫中壢分局而沒有得到回應,但因這件事為大眾所關注,連線詹老師本人作自我的表述是需要的,因為不會經過任何轉述,憲法保障言論自由與公共利益,這部分需要平衝。

而另一方的當事人警察如果有任何爭議的部份,可根據民法195條之相關法律與節目單位聯絡,申請恢復名譽的權利,然而在這之前尚未得到聲明時,於節目後要表明「以上的言論不代表本台」。

總編審:

(一)  從警察學以及警察臨檢勤務的執法專業角度來看,這位員警對當事人的發言的狀況,或者要求臨檢、繳出證件及壓制之後對話的部分,的確出現很多執勤上的缺失,從警政署到桃園警局,基本上都有針對此案做過檢討,這個當然是從事後來看,但是我個人以警大老師的角度來看,在案發當時整個值勤的過程,的確具有爭議性而有被各界評論的空間。

(二)  民眾投訴的內容強調「偵查不公開」,但是,偵查不公開約束的對象,並不包括新聞媒體。不過,站在新聞專業立場,從新聞自律的角度來看,不論是衛星公會的新聞自律執行綱要,亦或三立新聞自律規範來看,我們要求媒體自律的是為了不影響司法判決,所以針對已進入司法審理中的案件(指偵查終結起訴而進入法院審理的階段),媒體不去做報導或評論,但是,此案件還在警察調查階段,也尚未移送地檢署進行偵查,更沒有進入到司法審理的階段。

(三)  本案為公眾所關注的社會爭議案件,就當事人被臨檢以及警方值勤的過程,牽涉到人民權益、警察公權力等公共利益的議題,若從檢警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第8條第1項第7款的規定,「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與事實不符,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之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之偵查,認有澄清之必要」都可以適度揭露相關資訊。所以,案件當事人不論是這位老師或者執勤員警,都可以向外界(媒體)主張自己的權利。

(四)  就節目的製播專業來說,雖然製作單位有邀請警政署、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員警個人等是否願意到節目參與討論,但是,在沒有順利邀請警方的狀況下,對於該警員在媒體上曾經表達過的相關主張,節目在標題或者內容上,如果給予更多的篇幅,可以達到兩造更平衡的客觀性。

總監: 涉及警察議題時,如果當事人無法上節目參與討論,建議日後可以找警大或警專的學者專家,或者警界退休的人士,就相關議題從警察的角度探討。

召集人:

(一)  這是一件社會關注的事件,對於涉及社會及公共利益來看是可以被評論的,而政論節目及每日新聞必須切割開來,政論節目為言論自由的場域。

(二)  所謂的兩面俱呈及平衡報導,此次牽扯到的部份,是警察機關,它是個非常封閉的場域,而遇到這樣狀況就必須將整個查證過程紀錄起來,於節目上呈現出來以供備查。

(三)  此案是社會爭議事件,做了一個公共的評論,這評論是有價值的,還沒進到法院的審理,沒有司法案件公審的問題。

(四)  未來遇到類似的案件,包括標題、內容都要盡到平衡原則,如果當事人不願意的話,亦可以訪問學者或不同觀點的專家作討論。

三、 結論

(一)  本案是社會爭議事件,具有公共利益,可以合理評論。

(二)  基於媒體自律,對於已被起訴進入法院審理的案件,媒體不予報導或評論,但本案仍在警方調查階段,甚至也是在「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的得適度公開或揭露範圍,所以沒有違反不評論司法審理案件的新聞自律精神。

(三)  本案雖有邀請各層級的警察單位或當事人來參加節目,但在沒有相關人參與的情況下,對兩造意見的陳述方面,日後包括標題、內容都要盡到平衡原則,亦可以訪問學者或不同觀點的專家作討論。

議題二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定第11000323700號函稱: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於110年5月24日節目中討論COVID-19疫情,其中出現標題「買春之惡?萬華病毒跨縣市流竄!基﹒桃﹒竹市﹒苗﹒投﹒高受害!」經民眾反映標題不妥。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

(一)  現階段台灣的狀況,誤植後容易被社會各界放大解釋,相信媒體人不會有非純正、惡意的動機,去將萬華跟疫情連結在一起,我們要強調,雖然是無心之過,但必須要正視。

(二)  下標題時,可能會因字數而有所限制,無法完整表達語意,但內容必須要是正確,不要因為減字而讓語意模糊。

(三)  傳播基本上區分為大眾傳播及非語言傳播,現在的趨勢以非語言傳播較為大眾所接受,非語言傳播透過音頻高低、音調大小而有所影響,所以取決於主持人,其客觀立場、調性、節目整個結構的舖排,主持人都要拿捏適中。

黃委員:

標題如果改為「自萬華區流竄」,就不會有這樣的誤解,雖然這次確實以萬華區為主要因素,但用詞還是要謹慎。

總編審:

(一)  製作單位在發現引發觀眾誤解後,隔日即在同時段節目中說明沒有標籤化的用意,事後也正式發出聲明道歉,符合衛廣法的相關規定,但是這個要列為教育訓練的檢討案例。

(二)  某些來賓發言的語調,可能會影響觀眾對事件的感觀認知,而反映出不同的見解,此部份建議由主持人在節目中隨時提醒來賓,甚至主動提示來賓清楚表述。

(三)  製作單位在標題的製作,製作人和節目總監要更嚴加審核。

召集人:

(一)  播出後有更正說明,表示有意矯正誤植的錯誤,正視此事件所引起的效應。

(二)  此次的事件可做為教材,針對地名及相關用詞跟事件的內容不要做連結,來賓的發言也不要刻意突顯或強調,以避免容易引起觀眾的誤解。

三、  結論

(一)  標題的語意應完整表達,避免造成語意誤植而引發觀眾誤解。

(二)  製作單位發現有引發觀眾誤解,在節目中表達無惡意或者標籤化之意圖,並正式發聲明對誤植乙事道歉,合乎衛廣法「利害關係人認有錯誤,媒體在同一時間之節目加以更正」之精神。

(三)  本案列為教育訓練案例,日後要更嚴格要求標題審核。

議題三

一、 事件說明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048017310號函稱:三立新聞台「新台灣加油」於110年5月26日播出之節目,經民眾反應來賓張宇韶指大安區萬利市場有里長於防疫三級警戒時期,兜售旅行團套裝行程與事實不符,涉違反新聞事實查證原則。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

口誤是很難避免的事,但是來賓張宇韶的道歉必須同時段揭露,另一個方法是藉由三立新媒體的平台呈現聲明,置頂一段時間表示誠意。

黃委員:

此事件為大眾所關注之議題,雖是來賓口誤但其動機並不是針對某個特地的區域而是該行為在全國疫情三級警戒的狀況下是錯誤的,且事後於同時段節目同一位來賓有作更正,即有補正之行為。

召集人:

同意杜委員的建議,且來賓之言論不代表本台之立場,節目提供來賓澄清口誤事實以表示以盡還原事實真相。

總編審:

(一)  來賓張宇韶於節目中評論此事,係出於善意,絕無「真實惡意」,既非明知為虛假而仍為評論,亦無蓄意捏造地點,僅因系爭節目的評論焦點大都聚焦在台北市各行政區的疫情,而導致其一時口誤將桃園誤植為台北市大安區。

(二)  來賓於發現上述口誤之論述後,依據NCC函發「建立我國事實查證參考原則」所列之宣示「如發生錯誤應勇於承認,並即時為後續適當之處理」,除了來賓個人在臉書個人道歉外,節目中並以快速、清楚地於同一時段之節目中呈現更正內容:

1.  來賓張宇韶立即於隔日110年5月27日,在其個人臉書公開更正與致歉。

2.  節目也於110年5月28日同一時段與該來賓進行視訊連線,親自向所有節目觀眾致歉,說明口誤將桃園萬利市場誤植在台北市大安區一事,節目也以標題標示道歉。

(三)  口誤現象雖然只有短短幾秒,但是,在節目審核的內控上,製作人和節目總監仍應加強審核,從製播前的事實查證、錄影時的適時發現問題,到後製時仔細確認,才能提升節目品質。本案也應列為教育訓練之案例。

三、 結論

(一)  來賓事先發現並查證該訊息是來自桃園,因一時口誤而將地點誤植為大安區,無實質惡意。

(二)  當事人與節目製作單位,在發現錯誤後立即更正,合乎規定。

(三)  本案列為教育訓練之案例,日後加強談話節目編審內控機制。

議題四

一、 事件說明

(一)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通傳內容決字第11000342951號函稱:三立新聞台於110年6月1日報導「莫德納」、「輝瑞(BNT)」等COVID-19疫苗臨床保護力約5%,內容與事實不符。

(二)  另於110年5月17日,在製作外媒如何看台灣疫情之相關專題中,截取使用中國大陸央視網的畫面,講述內容為疫情突升為三級警戒時外媒所關注到台灣的現象,以上二個畫面的議題同時討論。

二、 委員意見

杜委員:

(一) 錯誤的部份就要更正,除了可以用快訊的方式之餘,一樣是建議於三立新媒體平台上澄清會比較清楚。

(二) 引用畫面就須註明出處,於資料庫畫面於存入時建議將相關資料都填寫清楚,爾後要使用時就可以容易辦別。

黃委員:

(一) 誤植疫苗保護力約5%的部份,於次節新聞中即更正為正確的數字,因疫情為大眾較為專注之新聞故要多加注意。

(二) 專題所引用之畫面來自外媒,就請註明出處如杜委員所建議。

召集人:

(一)  未來更正的方式,依杜委員先前的建議,在媒體平台上更正,表示態度及誠意。

(二)  相關人員懲處,自我檢討,啟動自律機制運作之管理原則。

(三)  加強教育訓練,提升對各種數據資料的核實。

三、 結論

(一)   誤植就必須更正,但日後要注意對各種數字的核對,避免再發生。

(二)   資料畫面之存取,應明確標示,避免誤用。

(三)   本案也納入教育訓練案例。

貳、 臨時動議

朱總監:

提出一個臨時的議題討論,當天為中央CDC的問題,而記者在做帶時將其確診烏龍之錯誤,誤植為柯市長發言,當下發現錯誤時,立即將該新聞下架,重做正確版本,同時電訪柯市府發言人陳智菡,請明當下的狀況及流程,其為CDC登錄時間差的因素,讓市府做了一個完整的說明,且於事後懲處該記者。

杜委員:這除了內部懲處之外,建議記者在作帶時,將記者會的名稱及時間標示清楚,以防同樣的錯誤。

黃委員:記者於當下可能需同時記錄及處理二場記者會而忙中有錯,之後在事實查核部份,要再謹慎一點。

召集人: 先將更正的時間表明,第一次播出錯誤版本為1800新聞,而於2400新聞立播出更正版本,即時更正錯誤並懲處內部相關人員。

結論

一、    新聞素材的相關場記資料要落實,以免誤用。

二、    發現誤用,為避免影響當事人權益,應立即更正。

三、    究責相關失職人員。